馬英九的公益款項6,800 萬元是包含他的競選市長補助款(他自己的聲明).我不記得細目.總之扣除後有特別費1,100萬元結餘沒有處置並且申報為私人財產. 檢察官沒有算錯. 如果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在這數字上打轉這場官司很危險.
於法來說,領據會計程序完成就一切合法.既然說不需單據就不能事後要求證明使用出處.除非事先註明保留單據以備查. 否則公用私用隨你說因為都沒證據. (因此李應元要怎麼說都是胡扯)沒證據就不能辦人.檢察官以資金流向起訴馬英九是認定他的競選市長補助款的說法. 這個看法有弱點:
一, 主計室以行政命令規範特別費. 本身解釋空間模糊. 檢察官的起訴缺乏足夠法律依據.
二, 馬英九沒有犯行客觀證據-一切核銷會計程序合法
三, 即使去追蹤領據款,馬英九的確有捐款. 只是前後講法兜不攏(用什麼來源的錢捐的). 以被訴人的話當唯一主觀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如果在一個有法治有人權的國家)
所以, 看得出來馬英九自己的疏失: 沒有記帳習慣,私人財務管理不夠條理 (大水庫?),認知和實際有記憶上的落差(捐款來源). 這些都是辯護律師必須面對的但不應被定罪不過已足夠成為起訴理由以及反對他的人的攻擊目標,而且尾大不掉.
然而, 馬英九受此打擊對他是有益的. Suffering is a purification for us so that we are more humble and more compassion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