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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馬英九工作室要求李應元對不實陳述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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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鐵馬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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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華碩

馬英九工作室要求李應元對不實陳述道歉

   謝長廷競選辦公室執行總幹事李應元,昨日 ( 五月廿八日) 在談及謝長廷遭起訴即退選時表示「謝長廷與馬英九對特別費的支用方式不同,謝長廷將特別費全用於公用,馬英九則將特別費用於私用」。對此不實陳述,馬英九工作室要求李應元更正說法,並公開道歉。

  發言人羅智強表示,馬英九市長八年任內,捐做公益款項超過6,800 萬元,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 萬元的四倍之多。檢察官將該捐款全數排除不採,逕認馬英九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未用罄,起訴馬英九,其論理用法當否,可留待法院審判。然而,就算依照檢察官於96 年度偵字第 3844 號起訴書原意,依該起訴書之起訴邏輯,亦僅將馬英九私用支出判定「非屬特別費之支出」,而在扣除其認屬特別費支出的款項後,認為馬先生特別費留有結餘,故以詐領起訴,換言之,起訴書並未表示馬英九將特別費作為私用。羅智強認為,李應元刻意扭曲事實,有失公德,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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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馬英九的公益款項6,800 萬元是包含他的競選市長補助款(他自己的聲明).我不記得細目.總之扣除後有特別費1,100萬元結餘沒有處置並且申報為私人財產. 檢察官沒有算錯. 如果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在這數字上打轉這場官司很危險.

於法來說,領據會計程序完成就一切合法.既然說不需單據就不能事後要求證明使用出處.除非事先註明保留單據以備查. 否則公用私用隨你說因為都沒證據. (因此李應元要怎麼說都是胡扯)沒證據就不能辦人.檢察官以資金流向起訴馬英九是認定他的競選市長補助款的說法. 這個看法有弱點:

, 主計室以行政命令規範特別費. 本身解釋空間模糊. 檢察官的起訴缺乏足夠法律依據.

, 馬英九沒有犯行客觀證據-一切核銷會計程序合法

, 即使去追蹤領據款,馬英九的確有捐款. 只是前後講法兜不攏(用什麼來源的錢捐的). 以被訴人的話當唯一主觀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如果在一個有法治有人權的國家)

所以, 看得出來馬英九自己的疏失: 沒有記帳習慣,私人財務管理不夠條理 (大水庫?),認知和實際有記憶上的落差(捐款來源). 這些都是辯護律師必須面對的但不應被定罪不過已足夠成為起訴理由以及反對他的人的攻擊目標,而且尾大不掉.

然而, 馬英九受此打擊對他是有益的. Suffering is a purification for us so that we are more humble and more compassio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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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5 03:08 【華僑的部落格】 何謂不實(特別費)
2007/06/15 03:06 【華僑的部落格】 何謂不實(特別費)
認定標準 口徑首度一致 主計處:領據部分 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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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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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認定標準 口徑首度一致 主計處:領據部分 從寬認定

2007-06-01╱中國時報╱第A6版╱政治綜合╱曾薏蘋  

 

   特別費認定標準,法務部、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首度口徑一致。對於特別費領據的部分,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陳瑞敏昨日表示,首長具領後,主計單位不會繼續追蹤,也不會問有無剩餘或要求繳庫,這是對首長的信賴原則,慣例上有特別費開始,「我們就尊重首長從寬認定。」一改過去認定「未支用的餘額,應列作預算賸餘繳庫」,及對特別費不需領據部分,認為不須追蹤的見解,對馬英九的特別費,解套意味濃厚。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邀請相關部會,針對首長特別費執行情形及支領、核銷方式說明。國民黨立委黃德福質詢時指出,特別費沒有用完,主計處會不會要求繳回或保留?審計部副審計長林慶隆表示,預算若沒有執行完畢,年度終了應該繳庫,但可辦保留。

 

  親民黨立委沈智慧也問:特別費「不需領據的五十%裡,一領走後,在主計帳裡面,需要在會計上表達用途嗎?」主計處第一局局長陳瑞敏指出,沒有要求註明未使用情形,「這也形成了慣例,錢領走後,不會留下帳冊紀錄,換句話說,錢領走了,個人怎麼樣花,我們就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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