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太能理解,如果馬前主席失去參選資格,
為什麼馬前主席一定要支持王金平參選2008年的總統。
就如同,今天如果馬英九不是國民黨提名的總統候選人,
也沒有理由要王金平支持馬英九。
請問國民黨是不是一個民主政黨,
還是她仍然是列寧式的政黨?
要成為2008年的國民黨的總統候選人,
請依「正當程序」而不是私相授受;
國民黨是個人的嗎?!
還是誰說了算,還停留在傳統思維嗎?!
憑什麼說,如果馬英九不選當然王金平來選?
什麼叫『當然』,
這些『高層』→今夕是何夕啊!
此外,馬英九的案件,
怎能與一般案件相比擬?!
如果馬英九不被看好勝選,也不會受有這樣「奧步」。
首先,特別費的案件,從南檢的討論或不起訴內容中,
藍營的朋友應該可以了解,即使同樣是檢察官,
面對這樣的案件與法令,也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而且同樣的案件內容,全國有六千多位首長可能適用。
這樣的案件處理是不是符合國民法感情,如果撇開意識形態的話,
其實大部份理性的人都心知肚明。
其次,檢察官的起訴,其認定本來就比法院為『寬』,
否則,檢察官一起訴就定罪就好了,何必三級三審。
對於特別費的案件,總不能說,有些首長說,我用在公務上,
然後,因為無需領據,而又因為是領現的,
你就說沒問題,而對於乖乖申報的,反而有問題,
這種對於一般理性的國民而言,是不符國民法感情的。
在民國74年,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
偵字第2564號,「不起訴」處分書中,
對於特別費的看法是,
『首長特別費之半數,得由首長自由支用,
並不過問其用途,此無非國家對於機關首長之「特別酬庸」』
她認為,這是「特別酬庸」。
先不要說審計、會計向來的做法,
上面提到的,可是檢察官的不起訴認定。
而在民國86年所作成的大法官釋字第421號解釋,
認為『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之『特別費』,
為其『固定報酬』項目之一部分。
2006年11月29日,行政院會中,法務部對於行政院法律諮商意見之答覆說明:「數十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
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也就是認為除額外費用支出之填補外,
也隱含「薪資」之「實質補貼」之意義。
對於全國各地的檢察署認定不一,
而這是向來審計、主計單位所認同,
再加上,早年尚有「特支費」的做法,
您認為這樣的案件,可非難性或可罰性有多高?
這擺明了是政治惡鬥下的產物!
就算退一萬步而言,
馬英九一審有罪確定,而且依重罪確定,
致無法參選,
難道就一定是王金平代表???(如果是,這又是個什麼樣的政黨)
道理何在???
放著總統初選不敢參加,
前此大敗於馬英九;
凡此種種,憑什麼想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