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日期:102年3月25日至4月3日。 |
貳、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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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試:10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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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試(口試、體檢、體測等):102年7月8日至12日。(依照組別、名次分梯次辦理複試) |
參、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郵寄報名表件方式。 |
肆、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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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 25 歲以下(即中華民國 77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及嗜好,於報名時學歷符合下列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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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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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各類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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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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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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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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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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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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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請檢附合法翻譯社中文翻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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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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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資格請參閱正式簡章 |
伍、招生類組、名額、考試科目: |
招生組別 |
招生科別 |
名額 |
考試科目 |
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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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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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37 女:27 合計:264 |
1. 國文(含作文佔40%) 2. 物理 3.化學 4. 甲組數學 5.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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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72 女:8 合計:80 |
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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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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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530 女:170 合計:1700 |
1. 國文(含作文佔40%) 2. 中外歷史 3. 中外地理 4. 乙組數學 5. 英文 |
備註: 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本年度應屆畢業生適用)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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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體檢規定: |
初試合格考生應按照參加複試通知單規定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學歷證明書、退伍令(已役生)正本及各指定醫學中心(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檢查表(限複試日期前90天內有效)、特種身分考生證件正本等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並參加複試。 |
伍、成績計算: |
一、初試(筆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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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組:國文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25%計分,各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100分為滿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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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組:國文、英文各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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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試(筆試)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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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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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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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零分者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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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
二、複試: |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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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能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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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重:男生負重4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 公尺,女生負重 3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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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 公分,女生不及130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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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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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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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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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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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體格檢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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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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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獲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4)身高:男性未達165.0 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0 公分(赤足)。 (5)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 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 或超過26.0。 (6)視力: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 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7)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8)辨色力: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者 (9)聽力:耳聾或重聽者。 (10)其他符合台灣警察專科學校體格檢查規定者。 |
柒、教育期限: |
接受警察、消防、海巡養成教育期間二學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
捌、待遇福利: |
一、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 |
二、畢業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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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組(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分發各消防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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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組(海洋巡防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行政院海洋巡防署分發至海巡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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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組(行政警察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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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職以後:依中央警政、消防、海巡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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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生皆須擔任基層外勤工作,輪服24小時勤務,任職後每月薪資約五萬元(含超勤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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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為四年。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