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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特別費處理條例》偷渡貪污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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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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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5)

Rebec
Xuser
弼馬溫
Happybeggar
方正平

【拒絕《特別費處理條例》偷渡貪污合法化】

本文原發表日期為2008/5/19,顯然,藍綠仍然俏俏進行貪污合法化的工作。

噢,怪民進黨有點奇怪,他們頂多是敲敲邊鼓,哪有能力主導法案過關?當這個《特別費處理條例》通過時,馬英九先生只能概括承受,永遠背負貪污守護著的污名。

打個粗俗的比方:拿不沾鍋裝屎,再怎麼不沾鍋,還是臭!馬英九,你好自為之吧!


引用文章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藍綠共業?人民共業?】

從馬英九先生特別費案以來,政客們莫不稱“歷史共業”,連帶地藍綠支持群眾也“共業”了起來。我們真的搞清楚“大赦”特別費的真相了嗎?

藍綠政客為自保而放的煙幕彈

馬英九成為被告,突然間馬迷支持群眾的反貪腐標準自動降低──承認特別費有這麼多不確定性,會陷人於罪。

那麼阿扁的「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還剩什麼差別?哈!哈!哈!名稱不一樣!於是藍綠立委們的修法攻防只圍繞在“大赦範圍要不要包括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其實政客們真正關心的,是為自己脫罪,大聲喊“共業”,是因為他們也幹過醜事。從特赦余文交換馬英九大赦特別費,正好可以一窺他們的內心世界。

為什麼是余文

除了他是馬英九市長辦公室機要之外,余文所犯罪行是蒐集發票,這才是問題核心。

蒐集發票,大家熟悉嗎?這正是陳瑞仁起訴陳水扁、吳淑珍最重要的根據。如果大家認為這只是單一事件,容我舉另一個“名人”的例子──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以議會公費喝花酒案(一審判刑13年)

當我們被“歷史共業”混淆,並接受修法,無疑地是「貪污合法化」任何公職想A錢,只要蒐集發票就可以換現金!

余文之所以令部份人“同情”,據傳聞是許多首長機要幕僚都替長官幹過蒐集發票的苟且之事,對於余文被判刑都有感同身受之情。當小公務員無法抗拒長官的明示、暗示去蒐集發票,那麼我們如何要求公務員“依法行政”

給所有公務員教訓,也是給他們後援

當公務員知道做違法的事就要坐牢,抗拒上級違法命令是他們的義務,那麼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保障的常任文官才能真正挺直腰桿說「不」。嚴辦特別費案,正是支持 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最佳後援。

這次巴紐10億元醜聞,外交部會計人員一句“依部長指示”就把錢匯出去了。即便黃志芳下條子要部屬匯錢,難道這些公務員沒有一點猶疑?

如果,當時外交部裡面任何一個考試進去的文官說了「不」,還會有巴紐案嗎?

面對“歷史共業”的底線

藍綠政客一直說要修法大赦特別費案,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雖然不情願,但我們必需承認此一現實──如果依照現行法令,只要首長以領據報支特別費即可提出檢舉,檢察官必需展開偵察,檢舉人不會涉及誣告。

當侯寬仁檢察官努力證明馬英九特別費的領據部份有犯罪,卻很難證明馬英九沒有公款公用,這也是馬案三審定讞判決書中最大的理由。類似的案情,陳瑞仁選擇不查陳水扁的領據,甚至侯寬仁也以自己的心證放棄了對謝長廷特別費領據部份的查察。

由於檢察官查案標準不一,檢舉人又不易有誣告刑責,自然讓藍綠政客隨意檢舉,營造“恐怖平衡”的氛圍,以順遂其修法脫罪的企圖。

修法將過去以領據報支特別費部份明確除罪化,可以避免政客們混水摸魚胡亂提告,這是我們支持修法的底限!

至於余文這種蒐集發票的行徑,絕對不能容忍,更不准藍綠政客藉修法來合理化。如果這次讓藍綠政客的“歷史共業”合法化,就是讓貪污合法化如果我們退讓,就是拯救了政客們的的“歷史共業”,留給子子孫孫更大的“共業”。

鐵橘之城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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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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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8/07/14 17:06 【cfang0606 的網誌】 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