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引自中時電子報-2010-06-01
中央銀行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放寬對中國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項目,由正面表列改採負面表列規範;今後對大陸地區匯款的申報,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中央銀行表示,民國84年 8月發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歷經 5次修正,為使外匯收支或外匯交易申報相關規定更為明確,並配合實際需要,因此予以修正,共計修正15條,自6月3日起生效。
其中,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放寬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項目,由正面表列改採負面表列方式規範。
辦法中也修訂,未滿20歲的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匯款,得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另外,辦法中也明定銀行業受理臨櫃結匯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等文件的保存期限為5年。
央行表示,為求法規更周延並符合現況,明定銀行業將申報義務人經由網路結匯申報的內容,以依央行規定格式製作成買、賣水單媒體資料報送央行,視同申報義務人向央行申報。9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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