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引自中時電子報-2010-05-17
內政部為遏止賄選,擬在「政黨法草案」中對黨職選舉賄選祭出刑責,不過,公權力介入黨職選舉,也引起外界擔心會影響政黨自主,仍須廣徵意見,凝聚各界共識。
對於遏止賄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賄選訂有刑責,政黨辦理的黨內提名也適用。
為端正政黨黨職選舉選風,使政黨運作更廉能,總統馬英九去年接受《新新聞》專訪時談到,他主張把黨職選舉納入「政黨法草案」,「我覺得只有這個辦法才行」,「退而求其次是訂在《選罷法》裡面也可以」。
內政部正著手研究將政黨內部選舉納入「政黨法草案」,初步規劃除中央層級選舉外,將縣市層級以上黨職選舉納入,擬比照《農漁會法》,將賄選刑度訂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全世界制定《政黨法》的國家有德國、阿根廷、南韓、土耳其等。其中韓國在《政黨法》中規定,政黨主席選舉提供金錢物質、招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600萬韓元罰金。
立法規範黨職選舉,正反意見都有。中央警察大學教授黃炎東認為,政黨介於一般社團與國家之間,在憲政運作上具有重要性,可稱之為「隱形政府」,如果有違法行為,應該納入處罰。
不過,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廖達琪則從政黨自主觀點表示,公權力介入民間團體運作,不利自主性,世界各國也少有此例;若黨職選舉有賄選,應該以內規處理。
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王業立也說,黨職人員選舉請客、送禮,需要以公權力介入替政黨處理嗎?他認為應尊重政黨內部運作。
對於各界的不同意見,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認為,民眾期盼改善選舉弊端,將黨職人員選舉納入規範,可遏止賄選歪風。
不過,若要立法規範,政黨內部生態、選舉型態的不同也必須考量。例如政黨黨職選舉時,常會形成「換票聯盟」,這些是否也要納入法律規範?
再者,除以金錢買票算賄選,如果有黨職參選人為方便選民投票,派車接送是否也算賄選?恐怕都需要進一步界定。
「政黨法草案」討論多年,內政部將黨職選舉納入規範,出發點不外乎要讓政治環境更清明。不過,法該怎麼訂、規範到什麼程度,才不致有影響政黨運作之虞,仍須聽取各界意見,凝聚共識。9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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