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引自2010-05-13-中時電子報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公約具國內法效力,各級政府機關應積極促進性別平等,政府也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
聯合國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及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及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CEDAW可稱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立法院此前審議通過後,由陳水扁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但中華民國國際處境特殊,未完成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手續。
根據施行法草案規定,公約保障的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具國內法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實現。
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的業務執掌,負責籌畫、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考核;涉及不同機關業務執掌者,應互相協調聯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保護及促進實現公約保障的各項性別人權。
草案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報告制度。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的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檢討主管的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9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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