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座陳敏薰,因「偽證案」上月底到台灣高等法院出庭,首度承認給前第一夫人吳淑珍1千萬元,是要借助吳淑珍的影響力,爭取開發金控及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在地院審理吳淑珍涉貪乙案時,她為吳淑珍作證,表示「給吳淑珍1千萬元,是捐給民進黨的政治獻金,且並未請託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比對吳淑珍的供詞,地院判定她作偽證,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基於陳敏薰的從實招供,有可能會斟酌其犯後悔誠意,減輕刑責,甚至免除偽證罪刑,另處以「行賄罪」。
不過,近來立法院內正醞釀修法,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予以除罪化,若將來修法完成,陳敏薰行賄無職務可違背的吳淑珍,便不構成犯罪,檢方即可「不起訴處分」。
因此,筆者以為:
行賄對象不論有無公職權力,只要具公職、公務人員身分,行賄者就犯「行賄罪」,必須負刑責。否則行賄者只須將賄款交予公職人員的妻女、丈夫或兄弟姊妹,然後獲取不當利益,即無罪可罰,這個國家還有法治嗎?這個社會還有公義存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