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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善治 重振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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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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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孫塋寊
華碩

2008/08/13/中國時報/A10/時論廣場

  中時六日社論〈回到監察院本位,少些敲鑼打鼓〉,對重新運作的監察院多所鞭策,發人深省。本人願就當前國際監察權運作的新潮流作一析論,並與我國當前實況進行對比。

  《中時.社論》認為,監察院的核心職責是追究違法失職,是公務人員的違法責任,「至於政策得失只要不涉及違法,不是監察院應過問之事」。這一見解,儘管見仁見智,但顯然與近四十年來各國不斷提振監察權,且普遍設置監察使的國際民主潮流,並不相符。

  傳統上,監察權主要扮演「行政監督」和「保障人權」的任務,職司風憲,摘奸發伏。而隨著一九七○年代中期以來全球民主化與自由化的發展趨勢,各國監察使日益強調「促進善治」的角色,推動政策變革與行政革新,並且兼具「人權教育者」、「政策協調者」和「績效評估者」等多元角色

  過去監察權的特性是「事後監督」,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和民主的進展,當代監察功能除了「事後矯正」之外,也逐漸強調「事前預防」(例如監察使提出良好行政標準作為行政機關的準則)和「事中警惕」(例如在調查中糾正、在巡察中提醒和建議)的功能。過去我國監察院是以「事後監督」為主,兼及「事中警惕」。但究竟如何區分事前、事中與事後監督呢?

  若以「祕密外交」為例,在責任內閣制國家,外交部長須先到國會向外交委員會報告祕密預算如何運用,在國會同意後開始進行,此即事前監督;之後,外交部長定期向國會報告運用情形、進度為何?此為事中監督;一旦發生問題,監察使介入調查,提出糾正並追究責任,彈劾失職,這就是事後監督。

  進一步,且以國家競爭力位居全球前茅的芬蘭為例。芬蘭是一個政治清明、人民普遍守法的福利國家,特別強調政治秩序、社會公正、行政效率和兩性平權等價值,芬蘭監察使較少處理整飭官箴的案件,而率多處理不良行政,或與民眾生活和國民生計有關的基本人權事項,除了扮演「合法性監督者」的角色外,也負起「人權保護」和「促進善治」的新任務

  芬蘭監察使監督的對象非常廣泛,遠超過我國監察院,包括:政府、總統、內閣閣員、各級法院和法官、政府官員、地方及地區性機構、市議會議員、地方自治以及其他公務機關人員、國營企業、失業補助機構與保險公司及其職員等;甚至還包括教會人員。

  芬蘭監察使的職權,包括:接受人民陳情、主動調查、地方巡察、提供諮詢意見,並行使官方文件調閱權、彈劾建議權、譴責權、糾正權和起訴權等,監察使也有權參加政府和國會會議,並受邀參加聽證、表達對於政策的看法和法律的見解,普受芬蘭人民的尊重。

  相較之下,我國監察院仍以「行政監督」任務為主,逐漸增添「人權保護者」角色。如果我們再堅持自我囿限,堅信「政策得失只要不涉及違法,不是監察院應過問之事」,也不肯積極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提供諮詢意見以「促進善治」、改善政府施政積效,這恐怕不符合民主化的國際新潮流,亦有違憲法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之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及「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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