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9/中華日報/記者傅希堯/綜合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8日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民國103年開始,縣市長等7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合併舉行。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指出:
過去選舉頻繁,耗費社會成本,此法若三讀通過,將能減少國庫選舉經費支出,以及民間社會動員花費。
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吳育昇、李嘉進等人所提「《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除了總統與立委2種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外,其他7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全部整併在一起。
謝國樑指出:
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及村里長等地方公職人員,任期都是4年,但因各種任期屆滿日不同,必須分別辦理改選,造成選舉活動頻繁。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把「應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任期屆滿的縣市長」、「應於民國103年3月1日任期屆滿的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應於民國103年8月1日任期屆滿的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應於民國104年元月16日任期屆滿的台北市里長」等公職人員任期,全部調整到民國103年12月25日止,與下屆北、高直轄市長及市議員任期屆滿日相同。
《地方制度法》如果三讀通過,則明年底選舉當選的縣市長,任期將延長1年,而後年選舉當選的縣市議員、鄉鎮長等任期,也會延長數月,至於民國100年要選舉的台北市村里長任期,則會縮短22天。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指出:
每辦一次選舉,大約要花費7-8億元,7種地方選舉合併後,單次選舉經費會有些許增加,不過,可以減少2次辦理選舉的花費,民間社會動員的花費,也會因為選舉簡併而減少。
至於總統與立委能否整併,簡太郎說:
這兩種選舉期程距離太遠,有憲政上的問題。
內政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
《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如果鄉鎮市長改為官派,則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自然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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