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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消費/調漲菸價 請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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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塋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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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菸價要漲了!!

  劉內閣將依新修正的《菸害防制法》規定,將「菸品健康捐」由現在的10元調高到20元!

  如果在5年前,小弟會考慮戒煙,因為:我還有可以「擠」出一些「閒錢」的能力,去醫院掛「戒煙門診」。

  但是,現在的我,早已是「月光族」,要是碰上婚喪喜慶,恐怕就要寅食卯糧-找朋友短期週轉了!

  所以,小弟決定選擇先請始作俑者-董氏基金會,作出以下的承諾:

  請董氏基金會先為全國所有的小學生與便利商店店員籌募意外險保費,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億元,為期至少5年!!

  理由很簡單:

  中下階層的勞苦大眾與遊民的吸菸比例極高,再加上可能接踵而來的失業潮,受創最嚴重的,勢必是中下階層的勞苦大眾!!要是此時菸價再漲,屆時,失業的勞苦大眾與遊民,說不定可能會為了煙癮鋌而走險-勒索最無力自衛的小學生,甚至持械到超商搶菸!!

  因此,為了維護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與在超商工作的國民人身安全,倡議調漲菸價的董氏基金會,絕對責無旁貸!!

  別以為這不是不可能!!舍妹在美國,就曾目睹搶匪在搶劫超商提款機內的現金後,還不忘抱起幾條香菸逃逸-各位要問美國的菸價多少,可以打電話到董氏基金會,問林清麗主任!!

  看看台灣:今天報載的社會新聞中,都有失業者異想天開地拿玩具手槍搶銀行了!!

  請問各位:舍妹在美國所目睹的搶案,你願意讓它在台灣的街頭上演嗎?

  如果有這樣的事件發生,小弟建議您:請您打電話到董氏基金會,表達您的憤怒!!

  說的嚴重點:短視的董氏基金會,竟然無視於社會大環境的變化,依然漫步雲端,不知民間疾苦,搞著那些自以為是的理想,卻完全無視於可能引發的後果,以及可能要付出的社會成本與代價!!

  請問董氏基金會:貴會能為未來可能發生的治安惡化與人身傷害負責嗎?莫非貴會認為:靠著陳淑麗、孫越、趙自強,甚至蔡依林,有的是本事向社會大眾刮銀子,來賠負這樣的社會損失?

  或者,董氏基金會已經想出了撇清責任的絕妙之計,可以「金蟬脫殼」,全身而退?

  其次,小弟要質問把「苦民所苦」掛在嘴上的行政當局:

  依據去(民國96)年修正通過的《菸害防制法》,將有關「菸品健康捐」的調漲日期,授權由行政院決定(請參閱文後附錄*及**),既是如此,行政院又何必要急著在國際經濟不景氣可能更加嚴重,大家都在為可能發生的「失業海嘯」積極備戰時,讓社會當中高危險失業族群增加開支,任令這些弱勢群眾的生活雪上加霜?

  看看人家韓國:

  為了體諒中下階層的勞苦大眾,李明博甚至要求管制韓國傳統的「燒酒」的價格,以安定因生活失意而借酒澆愁的國民!!

  劉院長啊!!人家李明博才是真正的「苦民所苦」啊!!

  馬總統啊!!我支持您,但是:您所認命與提攜的行政院長與決策官員,實在少根筋!!您怎麼還不出來做「補破網」的危機處理,力挽狂瀾呢?

  國民黨的立委諸公啊!!除了「別把吸煙者當提款機」的一句話以外,難道忘記了立院最大的武器之一-「復議(***)」,請行政院收回成命了嗎?

  曾有網友用了這樣一句話,諷刺台灣當前的時局:

  走了個「謀財」的,來了個「害命」的!

  現在,小弟狗尾續貂,再加一段:

  「害命」的剛走,新來的就想「劫財」,這可真是「要命」!

  (衛生署長不是剛換人嗎?哦!新任署長,好像在董氏基金會擔任過執行長!!)

  「害命」也好,「要命」也罷,九萬兆團隊的諸位校長與博士們啊!!要是這些算是社會邊緣人的群眾,被逼急了,開始跟你們「玩命」…

  但願你們已經從「毒奶事件」記取教訓,有了萬全之策!!

*請參考以下網站: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L0070021&KeyWordID=1260&KCDate=2008-10-30&FL=)

**《菸害防制法》第4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
 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但每次調整幅度以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且調整後金額加計菸品應徵稅額之總額不得逾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八十。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筆者可能弄錯了,請各位讀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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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修改第 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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