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9/聯合報
依《憲法‧增修條款》條文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而非一般所謂的「準司法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職權行使範圍包括「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試院人員及「監察院人員」。基於此,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及於司法人員,迨無疑義。
對於監委李復甸約詢特偵組檢察官一事,部分輿論意見以為,此舉已違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且以監察權凌越司法權,有違憲之嫌。但李委員已表明,約詢檢察官並非「干擾辦案」,而是要了解在司法系統中「是否有人介入,干擾檢察官之辦案」,他也充分了解並掌握監委應守之分際,並未「指導檢察官辦案」,自無所謂「太上檢察官長」等指謫情事。
換言之,李委員係本於監委之職責,對是否「有外力介入特偵組干擾檢察官之辦案」一事進行深入了解,一旦發覺此種因素確定存在,他自然也應在適當時機對外公布,並作清楚說明,以解民眾之疑慮,而無違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廿七條之精神。
基於以上說明,特偵組檢察官實無任何理由,婉拒「監委之約詢」。《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汙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此係法制之明文規範,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及檢察官在內,均無知法而違法空間存在。
至於應否「等到檢察官辦案告一段落後再進行調查」,此一說法,實明顯與當前民間殷殷望治之社會氛圍完全不符,實有違民意之深切期盼。
總之,監察院只有一本勿枉勿縱、毋怠毋忽之態度,戮力從公,摘奸發伏,依法對違法濫權、瀆職失能之公務人員,進行必要之強力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