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2-中國時報-言論
屏東琉球籍「泰億祥號」漁船疑遭船員挾持,在8月20日失蹤多日後,船舶於雖已於8月28日在民答那峨島附近海域尋獲,然台籍船長失蹤。
相同事件,上個月一樣發生,當時「和財發十八號」疑遭挾持,其後於印尼尋獲船舶,船長同樣下落不明。
前「船」之鑑,毫無警惕,相同事件,一再重演,尤令人不解者:政府應對,依然因循敷衍。
事發之際,外交部:「即飭令事發地點周邊海域之相關館處,洽請當地政府協尋」;海巡署亦是:抽調「巡護艇前往案發海域搜尋救援」。
結果如何?當然無異,船長「人間蒸發、渺無蹤跡」。
「見兔顧犬,亡羊補牢」,政府豈能坐視?
台灣遠洋漁業雇用外籍船員,前往中西太平洋作業由來已久,這個案子並非首例,甚至是一再發生,然漁民彷若芻狗,政府麻木依舊。能見諸傳媒,國內知悉,已算幸運,命喪異域,無人聞問者,不知凡幾,言之心痛。
漁民指摘「政府無能」!事實上,「非不能也,是不為也」,悲劇之一再重複發生,並非技術與能力問題,純屬心態問題,能否防患未然或緩和損害,端視政府決心。
部分應行且可行具體作為,謹陳如下,供決策者參考:
第一、應「派駐」海巡艦艇前往中西太平洋巡護。
現今作法是:出事見報,始緊急抽調船艦前往,然路途遙遠,已失援助最佳時機,除徒費公帑,搪塞輿論外,了無實益。
考量國際現實,漁船喋血,若涉及各該國家國民,相關國家可能「有心無力」或「有力無心」,甚或「不願聞問」了。
若能比照目前北太平洋之作法,在屢屢發生案件之中西太平洋的兩個公海袋地,派駐艦艇,平日即行巡護,
一則檢查漁船是否遵守國際公約,履行國際義務;
一則執法船艦即在附近,可使我國漁民心理有所依靠,知可就近尋求援助;
另一方面,對外籍船員,或有嚇阻作用;
縱使事發偶然,不及防範,海巡船艦仍有較大機會就近阻絕船員駕船竄逃,核實調查,以彰顯司法正義。
第二、海巡艦艇若要長期在中西太平洋兩個公海袋地巡護,需能就近補給,就此尋求適當港口國協助,對台灣與該國是互利事項,相關機關應積極與周邊國家協商,讓海巡艦艇可就近補給。
第三、與警政或情報相同,術業有其專攻,海域執法有其特殊性,特別是中西太平洋部分周邊海域國家,人的因素往往攸關緊要,而藉由與駐地海域執法人員之緊密聯繫,往往比正式外交管道流暢,特別是眾多非邦交國,更是如此。
此次因帛琉為我國邦交國,因而外交管道相對暢通,然考量此等事件一再發生,而外交管道有其侷限性,是有必要突破現有限制,建立海巡人員駐外制度,在南太平洋地區建立完整聯絡網,以因應未來勢將日益增多之海域執法事務。
第四、長期以來,漁業界僱用漁工,即知應避免用同一國籍,以備紛爭之際,減少漁工串聯機會,分散風險。
此固非長遠之計,根本之道,仍需增加本國船員人數比率,落實外籍船員聘用與管考,但考量現實條件,現階段相關機關不妨將上述不成文實踐,予以強制化,要求雇用一定數目以上外籍船員時,需分散船員之國籍。
中西太平洋遠洋漁業,問題錯綜複雜,然漁民艱辛,眾所皆知,年復一年,身喪異域。倖存者又因勢弱無援,僅能寒心抱恨,相關單位,不願面對問題,於傳媒冷卻,眾人不復關注後,政府彷彿又將得過且過,此絕非「苦民所苦」政府之所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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