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郵政在私人郵件上蓋上「UN for TAIWAN 」的入聯標語,除了引起民眾抗議外,也有可能侵犯民眾的財產權。
法界人士表示,由於郵件是屬於通信者的財產,因此民眾如果不能接受這樣的戳章,可以打民事賠償官司,主張郵局侵權、要求賠償。
媒體報導,台灣郵政從十月五號開始,對國內互寄和寄到國外的信件,每天挑選數萬封蓋上中英文「加入聯和國」的戳章,引來民眾抗議,對此,律師李永然表示,郵局處理民眾信件可以蓋上郵戳,但除了郵戳外,沒有權利再蓋其他的戳章,因此他認為,郵局擅自蓋上除了郵戳之外的戳章,是於法無據的。
「而且每個信封是屬於通信者之間他們的一個財物,信封也是一個財產,所以,像這樣的一個沒有任何依據就在別人的信封上蓋上不一定為別人所接受的戳章,這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 李永然也表示,根據民法第184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話,是必須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所以,如果有民眾的信封上被這蓋上這樣的戳章,而民眾不能接受,是可以向郵局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