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近日推出北歐專題,並引介了瑞典護民官制度(國內通譯為國會監察使),這是全球第一個設置國會監察使(ParliamentaryOmbudsman)的先例。一八○九年,瑞典根據國王與國會雙方平權的原則制定了憲法,其中主要特徵之一,係強化國會對行政權的控制,據此而設置了國會監察使一職。迄今已有超過一百個國家和地區繼起設立監察使制度。我國亦係國際監察使協會之成員。
監察使係對國會負責,脫離行政体系指揮而獨立行使權力;其主要職權,係以國會代表的身分,監督行政與司法機關,是否違背「人權保障」及善治之原則,對人民權益有所侵犯。換言之,監察使的主要職責,是確保行政與司法的品質。
與許多其他國家的制度設計不同,瑞典的國會監察使兼具檢察官的角色,對於未被移送法院的失職案件,如果經過監察使的介入與調查,可以移送法院偵辦。但在實際的運作過程當中,監察使目前多係以對行政機關批評或譴責的方式,予以鞭策,並公諸大眾,以期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形成壓力。
以二○○○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這一年期間為例,瑞典國會監察使共處理了四、六八四份案件,其中四、五五一件是民眾陳情與投訴,一三三件是監察使主動提出的。只有一件採取起訴或懲戒的程序,足見監察使雖具備檢察官的職權,但卻甚少運用此一權限。但是採取警告或譴責的卻有五九五件,占百分之十二.七。由於監察使多具法學專業知識,且具清譽與公信力,這些警告或譴責常能對政府當局發揮針砭的效果。
除了四位國會監察使外,瑞典還設置了六位由政府任命的專業監察使,分別是:消費者監察使,公平機會監察使,反族群歧視監察使,反性傾向歧視監察使,兒童監察使,身心障礙辦公室監察使。以及,由民間媒體組織自行設置的媒體監察使。國會監察使係以整體政府行政機制為監察對象,除非針對某項大案(或攸關大眾權益的案件)做出明顯成績外,否則不易讓民眾留下深刻印象。專業監察使之監督任務則單純而明確,成效立竿見影。
專業監察使雖係由政府所任命,但與政府行政組織的「執行部門」不同,監察使的角色係監督、協助、保護人權的性質,必要時還具備檢察官之任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換言之,專業監察使具備「公共辯護人」與「輿論領航人」的雙重使命,對其相關領域之社會輿論及專業知識,有倡導之義務。
另外,媒體監察使雖然並非依據政府之立法而設置,但因對公眾權益影響甚鉅,且對新聞公正報導有鞭策之功,可說是「公共監察使」的另類典型。目前許多先進民主國家已推廣設置,包括新聞媒體內部之「監察員」及媒體協會之「媒體監察使」。各國之公共媒體也在其內部廣設「監察使」,進行自律監督,以保障民眾權益,並對媒體新聞工作者進行新聞道德與倫理之監督。這也值得深受媒體濫權之害的國人多所重視。
(本文摘自96.06.14中國時報民意論壇。 周陽山教授,新黨全委會前召集人、監察院諮詢委員、中國文化大學中山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