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老先生有塊地伊呀伊呀喲
蓋了房子要被拆嗚哇嗚哇嗚
案例1:
農民高肇嘉原持有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之指南段四小段654、657地號,共2,148平方公尺。
高先生的父親於94年往生,而生前原本計畫將名下兩塊指南段四小段 664、665地號,共441平方公尺的土地贈與高先生,但在區公所承辦人員以「該土地上有張氏的墳墓,所以不能辦理贈與」的說法打銷念頭,而事實上,向地政處查證的結果,土地上有其他姓氏的墳墓並不影響贈與。直到高父往生後,高先生於95年10月19日辦理繼承過戶,合併原來自有的兩筆面積,總計2,589平方公尺。
高先生為了解決放置耕農器具與上廁所的方便,在95年中旬撘蓋了一層樓,約15坪的水泥、磚牆農舍及廁所,且無開挖整地行為,結果卻遭95年8月遭建設局稽查,並要求拆除。
遭拆除的原因,建設局提出依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民取得土地及戶籍登記應滿2
年者,才能興建農舍。而高先生是在95年10月辦理
過戶父親441平方公尺土地,所以要等到97年10月才
能申請,而申請時,土地必須取得農用證明,也就
是土地上不能有違建。
擾民傷財的是,依都市計畫法第76條規定,保護區內興建農舍,建築面積最大可蓋165平方公尺(約49.9坪),高度為10.5公尺三層樓,樓地板面積合計約150坪的建物,也就是說,1年半後,高先生可以合法蓋比現在遭查報的違建更大、更高。更何況,多年前還是從區公所的承辦人員獲得錯誤的資訊,才未能於高父生前辦理土地贈與,否則老早就超過2年的限制。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
|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
例二:
農民張堅楚在文山區老泉段3小段348地號有塊山坡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但因無法與產業道路相聯結,在取得附近地主同意後,讓他自行出錢開闢便道方便通行。令人氣憤的是,在民眾努力奔波之下,原以為可以順利進行,建設局卻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修正條文」,要求張先生繳交回饋金,李慶元指出,此地屬於私有土地,而張先生也自行出錢闢設便道,為何還須繳回饋金?道理何在呢?
此外,本案之私設農路邊坡因雨水沖蝕導致崩塌,建設局竟要求張先生自行施做水土保持設施,李慶元質疑,山坡地維護是建設局的責任,天然因素導致邊坡沖蝕崩塌,小老百姓怎麼有足夠金費、足夠的專業知識來施作這重大的水土保持建設,萬一施作不好導致更大的災害,又要由誰來負責呢?
此外,李慶元認為,要求農民取得土地及戶籍登記滿2年的規定,是為了防範假農民不務農,卻真蓋別墅圖利,但是本案高先生,不僅是木柵農會會員,還是當地有名的筍農,而為了達到興建農舍最小面積0.25公頃(2500平方公尺)限制,所合併的土地,也是繼承一樣為農民的父親而來,絲毫沒有任何假農民的可能,而建設局執意現在就要將這個小農舍趕盡殺絕,顯然市府官員眼中只在意農民的行政程序有沒有違規,卻無視農民無謂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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