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另一次大幅度修憲的擬議再起,勢將引發國人的不同爭論。但是,由於立法院的修憲門檻太高,許多天馬行空的擬議缺乏實現契機,不必多所論列。
茲將針對本次修憲的重點─將現行的「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修正為「議會內閣制」,以及相關的配套設計,作一分析。
民國86年7月18日,第三屆國民大會在逾一千位憲政學者公開強烈反對下,強行推動完成第四階段修憲任務。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性變動,係由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兩大朝野政黨達成之協議,決定以「改良式雙首長混合制(亦即「半總統制」)」,作為修憲之基本原則。
此次修憲之關鍵,係將行政院院長的產生方式,由原先憲法規定的「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產生」,改為「由總統任命之」。
換言之,總統不僅擁有原來憲法所規定之對行政院院長的「提名權」,而且進一步擴展為實質的「任命權」。基於此,行政院院長不再須經立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產生,而變成係由總統個人決定。
這無疑是憲法之基本精神─「議會內閣制」的重大扭曲。一旦行政院院長不再經由立法院同意產生,他所肩負的民意基礎立即滑落,同時行政院院長也轉型而為體現總統個人意旨的「行政幕僚長」,而不再是真正的「最高行政首長」。
基於上述的修憲規定,在過去7年裡,民主進步黨一直以立法院中的「少數黨」角色,掌握著政府,形成「少數政府」執政無能的局面。而行政院長人選,從唐飛到張俊雄,再到游錫方方土、謝長廷,乃至蘇貞昌,都一直面臨著國會信任度不足,施政困難的局面。
針對過去7年少數政府執政無能的憲政亂象,若從修憲途徑上著手解決,基本上,應恢復下列三項憲政機制:
一, 修改增修條文第3條(有關行政院之規定),恢復憲法第57條之規定,行政院長「應經立法院同意產生」,亦即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之「閣揆同意權」。總統必須提名多數黨派領袖出任行政院長,以體現多數統治之民主原理。
二, 修改增修條文第2條(有關副署權之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亦即恢復行政院長完整的「副署權」。
三, 修改增修條文第3條(有關「覆議」之規定),恢復憲法第57條之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此外,對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覆議,亦應比照之,「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至於立法委員是否得兼任政務官的問題,朝野若有共識,改為「得兼」,則修改憲法第78條,改為「立法委員得兼任官吏」。據此,立委名額應予擴增。總額定為200名,應屬合理。但若維持現規定,「不得兼任」,亦無礙「議會內閣制」之精神。歐洲之議會制國家,如荷蘭,即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部長,足見「議員兼任政務官」,並非議會內閣制必然之要件。
總而言之,唯有扭轉第四次修憲後實施「改良式雙首長混合制」所造成之憲政失衡與民主危機,並全面恢復「議會內閣制」之憲政規範,這才是解決當前憲政困境的惟一出路,也才是落實責任政治,改善政府治理能力,並挽救「少數政府」執政無能危機的唯一正途。
(本文刊載於2007.03.20.中國時報。周陽山先生,現任中國文化大學中山研究所教授兼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