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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擬將「金門商港」交予金門縣府 李炷烽縣長:堅持只接受委辦金門商港之「經營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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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塋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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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塋寊

(圖:摘自金門日報)

  由於交通部尚在研擬修訂的「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令草案」茲事體大,牽涉層面甚廣,新黨籍金門縣長李炷烽遂召集縣府相關主管,於315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李炷烽縣長要求與會各單位,應思考金門長遠的發展,並維護地方政府的權益,釐清與中央的權利與義務。對於中央無視金門鄉親對金門商港規劃意見在先,卻又要將後續經營管理之責委由縣府辦理負責,縣府與會人員紛紛提出批評。

 

交通部研擬委辦「金門商港」

  交通部於95111函報行政院,提出修訂〈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令〉的構想。9621,「高雄港務局」奉交通部指示,召集金門縣政府研商交通部交辦研訂「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令草案」相關事宜。

  依據「高雄港務局」所研擬的「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令草案」,重點如下:

一. 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以行政命令「指定」金門縣政府為「金門商港」之管理機關:

  依據《商港法》第49條規定及交通部與金門縣政府係屬不同行政主體,交通部應可「指定」金門縣政府為「金門商港」之管理機關,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以行政命令定之。

二. 由交通部規劃訂定金門縣政府管理「金門商港」之業務範圍:

  港口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經營,應合而為一,方有利於港口之建設及發展。因此,「金門商港」之管理經營,宜以「廣義之管理」予以規範,即涵蓋《商港法》所訂「規劃」及「建設」部分,由交通部規劃訂定金門縣政府管理「金門商港」經營、管理業務之「辦理方式」、「業務內容」與「職權範圍」。

三. 中央考慮全額補助「金門商港」經營虧損:

  為符中央照顧離島及偏遠地區之政策考量,中央委託辦理「金門商港」之經營、管理,有關「港埠建設」及「經營管理」經費應行負擔部分,應就「金門商港」經營、管理收支相抵後之短絀部分,建議由中央給予全額補助。

四. 中央全額補助「金門商港」港埠建設所需經費

  「港埠建設」屬《商港法》第49條規定委辦之範圍,且商港之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應整體性考量,中央應依照商港整體規劃,全額補助金門縣政府「金門商港」港埠建設所需經費。

 

 

  出席會議的金門縣政府代表,在會中提出相關回應與建議:

一. 金門縣政府原則同意擔負「金門商港」管理機關職責,但中央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完成行政程序,由上級單位交地方委辦。

二. 交通部應依《商港法》第49條所稱「經營管理事項」,將「得委辦事項」中有關規劃、建設部分,提出法規依據。否則,不應列在委辦事項內。

三. 有關「經費補助」部分,中央應採「委辦」原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辦理,也就是:「金門商港」所需營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所有收入解繳國庫。

四. 依據《商港法》第49條規定:「得委辦事項」應僅限於經營、管理,不包括「商港之規劃、建設」,故「港埠建設」不應列在中央委辦金門縣府經營「金門商港」之業務項目內。

 

縣府召開會議 商討因應對策

  為因應「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令草案」對金門所造成的各項衝擊,縣府於315召開會議,針對前述各項問題進行研議,討論議題包括:

一. 金門商港在商港管理機關「行政法人化」前,交通部所提「強化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令草案」之因應措施-由縣府經營管理「金門國內商港」事項與因應措施。

二. 高雄港務局督管縣府管理國內商港之適切性及因應措施。

三. 交通部所擬管理期間之組織人員編制之適切性及因應措施。

四. 交通部所擬管理期間之經費補助方式合理性及因應措施。

五. 交通部所擬管理期間之財產處理方式之合理性及因應措施。

六. 縣府管理期間港務警力配置方案。

七. 因應全國商港管理機關行政法人組織化,為維護縣府權益,縣府因應措施。

  縣府法制課長蔡明輝表示:該草案原本即為《商港法》授權法規,屬「委辦事項」,符合法令規定。但是,有關「委辦經費」部分,應由委辦機關-交通部負責。

  財政局長黃景舜表示,「港埠業務」屬中央權責,經費應由中央負擔。

  交通旅遊局長林振查指出,金門各界人士對商港的規劃,先前曾有提出多項意見,但交通部均不採納。現在,又要將相關業務委辦給地方政府,令人無所適從。因此,縣府應堅持只委辦「經營管理」。至於「安全、建設規劃」等業務,不應在委辦範圍內。而且,考量金門財政負擔,縣府受中央委辦「金門商港」,各種人事、業務費,應由交通部等中央機關全部負責,不能只補助營收不足,商港營運相關人力及港警人力,更不應算在縣府編制內。

  港務處長張國土指出,由於現在的「港警」都由一般警力支援,指揮調度不易,張國土處長希望建置正式的「港警」,並賦予真正的「港警」身份,以利業務執行。

  李炷烽縣長表示:交通部先前既不採納地方規劃意見,現在又硬要委由地方政府辦理,徒令製造紛擾。請交通部先修訂《商港法》第49條條文,將「安全、建設規劃」等業務,納入委辦事項後,縣府才考慮接受。李炷烽也表示,地方政府事實上沒有義務成立港務處,這些港埠業務理應由中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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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完「正名」 又在出「餿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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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塋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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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是一個「小縣」,

雖然財務狀況較其他地方政府稍佳,

但是,

絕對經不起中央政府的惡搞、亂整!

要不:乾脆「縣港合一」!

讓金門自行收取「商港建設捐」 專款專用

主動規劃開發 招商建設BOT!

中央不要再搞一些「集『權』又集『錢』」

把地方政府耍的團團轉的把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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