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邱彰在立院正副院長選舉中未依民進黨中央指示亮票,隨即被民進黨開除黨籍,並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當時邱彰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三天就被駁回,理由是「法院不干預政治」,開除黨籍是政黨內部事務。然而,王金平的假處分案,台北地院不僅受理,還裁定成立。法院面對政治,果有雙重標準?
在邱彰的案例中,如果「法院不干預政治」的原則是正確無誤的話,為何到了王金平案卻又顛覆?這是因為兩人政黨不同,標準就隨之變更?或者是因為當事人的職位和政治角色不同,司法就改變了標尺?
最近國民黨就王金平撤銷黨籍案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引用了民進黨的邱彰和台聯的林世嘉被開除黨籍致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的案例,作為抗告理由。國民黨委託律師顯然不夠用功,竟在理由狀中說邱彰、林世嘉兩人喪失資格後均「未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這顯不符事實。邱彰因此跳出來大表不滿,說她確實曾尋求過司法救濟,結果碰了一鼻子灰;她還指責藍軍立委當時說要幫她尋求「釋憲」,卻無疾而終。
要論「違反黨紀」的嚴重程度,邱彰只不過是不肯遵守民進黨不合理的「亮票」內規,並非她踩到什麼道德或法律紅線;而王金平是利用立法院長職權,向法務部長及高檢署檢察長進行「司法關說」,嚴重妨害司法。然而,兩人受到的,卻是司法雙重標準的待遇;民進黨在兩案暴露的道德矛盾,也是顛三倒四。
十一年前後,司法從「法院不干預政治」到變成「法院干預政治」,這是進步,還是退步?又要如何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