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的「司法周刊」報導,一審法院法官判決的正確率,由去年底的百分之六十九點九提升為今年二月的百分之七十四點八。表面上看是進步,但換個角度,這意味判決的正確率僅四分之三,有四分之一的案件是錯誤判決。
在民間公司,如果員工每做四件事就有一件做錯,這種員工早就被老闆開除了。在行政部門,公務員若出錯率高達四分之一,一定也會被列入不適任的黑名單。但是法官呢?每四件案子就有一件判錯,社會大眾卻對這種法官莫可奈何。
一審法官判決的正確率很差,就連高院二審的判決正確率也不高。至今年二月,二審判決的正確率為百分之七十八點七,還不到八成。也就是說,高院法官每辦五件案子就會有一件判錯。
這些數字讓人看了怵目驚心,法官的錯判率那麼高,民眾打官司就只能碰運氣。碰上粗心或亂來的法官,給你黑白判一通,老百姓也只能自認倒楣。
司法院一直強調「司法是為民服務」,如果法官們每四件案子就有一件判錯,這種服務品質也未免太愧對民眾了。人民對司法的起碼要求,就是要獲得公正的裁判;但人民的法治素質在提升,法官的裁判品質為什麼只有這種水準?
任何人都會犯錯,我們不可能要求法官判決百分之百正確,所以才設有審級制度救濟。但不到七成五的判決正確率,顯不符合社會期待;至少要提高至九成以上,才對得起民眾。
何況,法官職司審判,正確判決是他們的責任;但有些法官即使連連錯判,也從來沒有受到處分。可見,要提升審判的品質,必須把錯判率很高的法官列入不適任名單中,將其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