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提名王建煊先生為監察院長,立即引起一片讚揚,認為澄清吏治就在這一任命上。王院長提名人也不負眾望,表示一定善盡職責,整肅貪汙,不怕惡勢力,鐵面無私,連各委員提名人想去拜訪他們的選民(立委),都受到他的嚴厲管束,不准。後來才改口由正副院長提名人代表就可以了。果然是新人新政新氣象,莫怪人民額手稱慶。真的是這樣的嗎?
監察院原來是民意機關,性質類似兩院制的上議院,後來被李登輝為了怕監察院彈劾罷免他,一再修憲,修成現在這個屬性不明的怪胎。憲法及監察法仍有若干條文保留若干民意機關的遺跡,例如:
一、設二十九位監察委員,其中一人並為院長。這就是說,院長的本職是委員,各委員平等,無長官部屬關係,與行政院完全不同。院長只是「並為」,連「兼任」都不是。因為「兼任」有「任」命的意思,「並為」只是叫一個委員出來做院長,處理行政事務,仍含有選舉產生的用意。
二、明文規定院長不得干涉委員辦案。委員們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辦案報告,院長只是簽名蓋章,不得更改一個字,否則便是違憲違法。
請問在這種情形下,誰做院長有什麼差別?將仙宮廟的菩薩搬一尊到監察院坐鎮,叫他是院長,跟王建煊一樣清廉,而且不惹是非,一定是個最稱職院長。我常說中華民國有兩個最無聊的高官:一個是副總統,他的唯一職守就是恭候總統下台,「愈快愈好」;另一個就是監察院長,專業是吃飯拿錢,簽名蓋章,愈不動,愈少話,愈稱職。
假如王建煊先生要發揮小鋼砲的作用,我要冒昧的建議他,以監察委員的本職,按程序登記申請查案:拉法葉艦案、秘密帳戶案、國務機要費案、金改案、巴紐案、高捷案,還有陳聰明是否有枉法案,真正是一籮筐,只要認真的查兩三案,而馬總統又允許去查(未必一定),查個水落石出,那就是歷史上的王青天,這與不准委員提名人去拜訪他們的選民,其差別真是泰山之於鴻毛。
另一個證明王院長提名人未進入情況的,是他大聲要在監察院設一個廉政公署,掃除貪汙,其志可嘉,無任欽佩。問題在於他不曾弄清楚,監察院的職守明文規定:監察全體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包括總統在內,後被李登輝修憲修掉了)。貪汙當然包含在違法失職內,監察院祇需要依法執行職責就可以了,還要一個什麼廉政公署。何況我在院長任內,修改監察法及組織法,設立了規模宏大的監察調查處,任用了人數眾多的各種專業人員;另外我又派人出國考察,要加強財產申報處,將這兩處聯在一起,不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廉政公署嗎?廉政公署只是監察院業務職責的一部份而已,要在監察院設立廉政公署,正好像是畫一條大蛇添加四隻小腳———畫蛇添足。
也許有人說,香港有廉政公署,新加坡也有類似的機構,台灣為什麼不能有!誠然,問題是香港、新加坡沒有監察院。
自馬英九接掌政權後,似乎未進入情況;總統和院長都未進入情況。中國諺語:「三年有成」,木匠、裁縫學徒出師也要三年,我們慢慢等吧,現在不過一個月,來日方長,競選文宣「準備好了」,並沒有表明時間。誰要是等不及,那就請誰先走路,我一定在名單內,不怕被王建煊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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