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十四日陳長文律師「給我們爭氣的法務部長」一文,謹以本文談談法務部長該有什麼樣的作為。
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法務部主管行政院的法律事務,但法務部長並不是行政院的「法務長」。陳律師以公司法律經營者的角色,看待法務部長,顯然不太相當。法務部長與其他各部會首長,同為閣員,獨當一面綜理其部會事務,各為其政策負責。法務部雖主管行政院的法律事務,但係應行政院或各部會之諮詢,提供法律上的意見,既無權也不應介入其他各部會的事務,何來規劃其他各部會的「法律事務」?
陳律師將各部會疑涉有違法的情事,認為是「行政院的法務長」未盡到規劃其他各部會的「法律事務」之責,不但混淆了法務部的職掌,更紊亂了各行政機關間原有的權責分際與功能。法務部部長應盡到其諮商之責,但仍應謹守分際,否則任意介入各部會的事務,紊亂體制,那才是真正的憲政危機。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務部只掌管檢察行政事務,而不能干預檢察業務與具體的個案,只得對一般性的檢察行政事務為通盤指示,對於檢察官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監督及懲處之責,但對於具體的檢察案件,則無權為指揮與具體指示。陳文內所指航發會投資高鐵公司,遭檢舉涉背信等案,現已由檢察官依法偵辦中,法務部長自應謹守分際,不能過問。我們期待的法務部長當然也應遵守這個信條。國家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有無構成犯罪只能由檢察官偵查及法官審判中依法認定,他人無權置喙,如未經偵查或審判機關認定,即以陳文指摘之案件認為均是犯罪行為,將置檢察與審判體系於何地?
我們期望能有一位有德、有才、有企圖心的法務部長,但這位部長仍須有為、有守,謹守應有的分際。法務部長不能也不應插手不該插手的事,所以這個職位已然「不讓人期待」,這也正是憲政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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