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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利亞觀點》賣淫合法化 從荷蘭性產業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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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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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利亞觀點》賣淫合法化 從荷蘭性產業談起

朱利亞 2006/11/29

講到賣淫,很奇怪一般人都會規避討論。有時候我會想,每個人都知道賣淫是違法的,但明明從電視上、電影上、書上、甚至親身經歷上,大家都知道有這回事,那麼違這個法到底有什麼意義? 

好比說荷蘭,許多人第一個聯想到的是大麻合法、同性戀合法、現在又加入了賣淫合法。若據此以為荷蘭是個性開放甚至氾濫的國家,那就完全是偏見了,事實上,雖然阿姆斯特丹擁有馳名於世的紅燈區,但是妓權團體爭取合法的過程卻一直到2000101日才走到終點。 

那麼在此之前,賣淫算什麼? 

賣淫不合法也不非法,它無法可管,只要沒惹麻煩,大家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就是所謂的「除罪化」。 

性產業適用什麼樣的法令,是世界普遍的難題。全球四大性產業政策模式:瑞典罰嫖、澳洲除罪、美國廢娼、荷蘭德國合法,其實每一種都經過漫長的論戰和歷史發展。一般社會群眾可能以為性工作法令牽扯的是道德問題,禁止就是承認性工作不道德,合法就是認為性工作可接受。其實站在法律層面來看,癥結只有一個:怎麼做才能遏止性產業衍生的犯罪行為,如剝削、強迫、人口買賣?而就是面對這一樣的問題,每個國家發展出不同的答案。 

選擇合法化的荷蘭,是基於荷蘭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中,保障人們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在過去的經驗當中,荷蘭政府已經發現無論怎樣嚴苛的法令都無法成功杜絕性產業,就連偵辦與性交易活動有關的犯罪都相當困難,他們終於想通:性工作是個事實,它不僅一直存在而且不會消聲匿跡,人們如何看待這件事並不重要,重點並不在於禁止它,而是把它納入管理。新法令的基本精神是只要雙方皆為成年人,且兩方均同意的情況下,賣淫便合法;反之,只要有一方是未成年,或出於非自願的交易,就算非法。前例既開,德國也在2002年將性工作合法化。 

事實上,這則刑法第250條的修法,僅是將性工作者的特殊定位取消,從此性產業與其他行業一樣,同時受到勞工相關法令的規範與保障。中央政府將實際的執行細節交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各城市可以選擇是否成立個體戶街頭拉客的區域、也可以自行擬定警方執法的程度,以及配合的相關措施。荷蘭地方政府協會設計了一套建議方案,附帶規定的執照制度,目前有94%的地方採用了這套方案,或針對當地需求稍作修改。 

目前荷蘭合法登記的性工作者約25,000名,半數在妓院工作,其他則是個體戶或受雇於人。新的法令保障了他們的工作權益,從此以後可以向雇主爭取勞工權益,遇到滋擾或脅迫也可以光明正大報警,當他們生病時可以請病假(依法必須投保有醫療保險),衛生單位還安排了到府檢查的專門醫生和心理輔導師;在合約範圍內,可以拒絕超時工作或不想接的客人;如果因為無法控制的因素不能繼續工作,也可以領失業救濟金。 

簡而言之,這些性工作者和其他職業一樣受到勞工法令的管理,且納入失業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制度的體系中。他們甚至組織了工會,可以和妓院老闆擬定集體的勞工協議。曾有銀行和保險公司不願受理這種職業的申請,性工作者一狀告到法院而且勝訴了。 

至於娼館(或俱樂部),依規定要申請執照、要提出營業項目、要替員工投保、要接受定期檢查、而且需要繳稅,也就是說,性交易場所完全可以檯面化,且受到與其他公司行號一樣的保障與限制。這對「業者」來說,怎樣看都不算利多,也無怪乎原本「以合法打擊非法」的立意並沒無太大成效。 

依荷蘭現行法律,擁有工作權者僅限於荷蘭、歐盟及歐洲經濟區、年滿18歲的女性與男性,若是來自其他國家,則必須符合一些要求,例如使用私人資本、提出實業計畫、商務技能、並且擁有本地居留權。性工作者也一樣,必須符合上述身份。這表示並非所有女人(與男人)都可以自由在荷蘭從事性工作,非法移民一樣得面臨警方的掃蕩、妓院的剝削、黑道的控制。 

畢竟現實不是童話,色情行業離童話更遠,一紙新法律,當然不會從此讓妓女、皮條客和妓院老闆過著快樂幸福的日子許多娼館不願去登記,私下經營以逃避繳稅;許多妓女跑到比利時去做,因為他們不想讓周圍的人和家人知情;大多數性工作者從事這行不是為了喜好,而是迫於經濟壓力,因此他們對於改善工作環境並不那麼積極;走私和販賣人口的情況依然嚴重,但是警方現在有了法令當靠山,可以去強力執法;同時社會普遍對於性產業的態度也逐漸改變,減少了不了解造成的誤解。 

大多數的執法者看待新法令,想的是實際面的執行問題,而不是抽象的道德問題;大部分的荷蘭人看待合法化,想的不是世風日下的感慨,而是人權與人道的彰顯……這一步,是人們正視且勇於面對社會現實的展現。這個社會能夠如此公開且實際地討論性工作法令,我們應該從中借鏡的,不單是結果,而是態度。 

2006-11-30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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