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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軟體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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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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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軟體專利權
台灣軟體業者開發的軟體,絕大部份都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嫌疑。這句話聽起來有點聳動,但絕不誇張;事實是,這句話即使把「台灣」兩個字拿掉,也都還是真實而正確的;只不過某些習於用美國人的角度思考而對台灣有點自卑的人,會比較不相信而已。
作者:謝志祥

台灣軟體業者開發的軟體,絕大部份都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嫌疑。

這句話聽起來有點聳動,但絕不誇張;事實是,這句話即使把「台灣」兩個字拿掉,也都還是真實而正確的;只不過某些習於用美國人的角度思考而對台灣有點自卑的人,會比較不相信而已。

最近,藍色巨人IBM結束了長達四年的協商而正式向美國德州東區法院控告著名的亞馬遜網站侵犯了它的多項軟體專利權。好笑的是,這叫做大水沖倒龍王廟,亞馬遜正是多年前申請「one-click shopping」軟體專利權,而於1999年控告它的主要競爭者邦諾書店侵權,以致引發了全球軟體界一場「軟體該不該用專利權保護」大論戰的主角。當時的亞馬遜所主張的專利權,很有可能會窒息全球電子商業的發展,如今IBM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十分有趣。

長年在美國價值的宣傳下,許多台灣人總以為智慧財產是個普世價值,是個基本權益;其實不然。知識是全人類共有的,不是任何人獨有的;這才是普世價值。當今人類社會的發展,來自知識;不僅每一個人日常生活都在利用、分享別人的智慧,而且現今任何一種新知識的發現,也都需要運用到許多前人的智慧。所以,任何新知識的出現,也是全人類應該共有的,不是新知識的提供者所可以獨佔的。

問題是,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結構下,知識常常不能直接拿來當飯吃,而許多有用的科技也都不是一、二個人可以獨力發明的,知識是需要被投資的。所以,知識要發展,就需要鼓勵對知識的投資。而智慧財產權就是用來保護、鼓勵對知識的投資,其保護的方式,就是給予新知識在商業上的特殊利益。問題是,一方面有人得到商業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就必然會有更多人對於新知識的自由使用權被剝奪,這也將不利於新知識的應用與更多新知識的發明。所以,這就陷入了矛盾的狀態,也就是,智慧財產權不能保障不足,但也不能被過度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是個利益平衡的問題,不是個天賦人權、是非對錯的問題。

既然是個商業利益問題,在資本主義高度畸型發展的美國,當然智慧財產權問題就容易會被高度扭曲。不幸的是,美國自1970年代開始國內製造業大規模外移、萎縮,貿易赤字驚人;美國經濟必須仰賴服務業的輸出以及研發的回收來平衡,這也代表著智慧財產權就是美國的國家商業利益,美國政府當然會迫不及待地要將它自己畸型發展的美式智慧財產保護政策向全球輸出,而毫無還擊能力的台灣當然首當其衝。

弔詭的是,比其1970年以前,現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恐怕應該更寬鬆,而不是更多、更嚴厲;問題在於平均知識水準的提升與資訊的容易取得。

在阿基米德乃至愛迪生的時代,從事研究的人口較少,而資訊的取得也是不易的。如果瓦特在發明蒸汽機之前就不幸病死了,人類許多知識的進展可能要延後好幾年;但即便如此,瓦特也是得自他人的靈感才發展出合用的蒸汽機,沒有瓦特,蒸汽機照樣會被發明出來,只是時間問題而已。時至今日,因為資訊太容易取得了,同一樣東西,可能同時會有許多組人馬同時花費了許多資金在進行開發;只是勝利者得到專利,但失敗者則得到極為嚴厲的懲罰。可怕的是,由於專利權被美國人弄得太浮濫了,以致於現今任何較複雜的新發明、新產品,免不了都要碰上許多大大小小不同的專利,這種局面幾乎阻斷了許多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的動力。中小企業是創新的最豐富來源,專利權的過度保護與浮濫,現在反而成了創新發明的最大阻力。

這叫專利地雷,大大小小的科技企業都會碰上。連著名的蘋果電腦公司,在申請iPod上知名的圓型觸控式播放面板的專利權時,都因IBM已經先送件申請了,而被美國專利局駁回。雖然iPod的上市早於IBM的申請,但IBM申請專利時必然已經考慮到這一點,究竟誰才是領先的發明人目前還很難講,但未來的發展必然也是十分詭異而有趣。同樣的,台灣廠商開發MP3播放器也比iPod早了許久,如果當時台灣廠商在開發過程中,能留下充足的時間證據,則恐怕台商今日會有很多和MP3播放器相關的專利可以申請並拿來威脅別人。

軟體專利權的問題,比其它專利權更為嚴重。原因是,今日的軟體其實並不能只靠單一的創新想法而成為產品,而是要靠許多不同的機能、不同的零件堆砌起來的;而這些機能常常是許多很自然的想法及概念轉換出來的,英雄所見略同,做出來的東西越來越像。但基本上,軟體的發展就是靠這種知識、技術的分享為動力。一但軟體專利成為主流(事實上,現在已經隱然如此了),則軟體專利權一定會發展到寫任何軟體都會碰上專利權,就和做電子商務的必然都會碰到亞馬遜的「One-Click Shopping」以及IBM控告亞馬遜的廣告機能及超鏈結一樣;這樣一來軟體工程師將會在開發任何軟體時,都寸步難行;要先付一筆可觀的專利查詢費用及授權費用,才可以寫程式。這很荒謬,但會是在美國強權以及其荒謬的智財權過度保護之下,必然的局面。

過去,台灣的中小企業不論是寫軟體或開發技術,都不喜歡寫計畫、寫文件、寫工作日誌,更不喜歡做程式控管、流程控管;以後隨著軟體及各式專利權的益形浮濫,這些壞毛病將會成為發展的最大致命傷。

數位著作權管理是個幻想
安全,從來就是個相對的概念,沒有「絕對安全」這種東西存在。在數位世界更是如此。最近,有個軟體工具FairUse4WM連續破解了微軟公司的Windows Media Player軟體的數位版權管理(DRM),使得微軟販賣線上音樂、影片的業務遭受極大的信心危機...
作者:謝志祥

最近,有個軟體工具FairUse4WM連續破解了微軟公司的Windows Media Player軟體的數位版權管理(DRM),使得微軟販賣線上音樂、影片的業務遭受極大的信心危機。微軟在無計可施的情形下,乃對化名為Viodentia但還不知其真正身份的駭客提起了司法訴訟,宣稱Viodentia侵入了微軟的網路並取得了DRM相關的原始程式碼,所以才有辦法在微軟對軟體補漏之後還能持續破解微軟的DRM。Viodentia在網上完全否認微軟的指控,認為自己是完全自力破解微軟的DRM;微軟的不實訴訟明顯只是託辭想藉由司法的力量找出Viodentia的真實身份而已。

這個案子有趣的是,如果Viodentia沒偷微軟的程式碼,只不過是再一次印證了微軟程式設計控管的鬆散而無能罷了;相反地,如果微軟是對的而Viodentia真的是偷了微軟的程式碼才有能力寫出FairUse4WM,則反而證明了微軟自身的網路防護是有極大的問題,而微軟的任何程式都會有原始程式碼外洩而安全堪虞的危機。不管是那一種,這個案子其實也說明了用DRM來替好來塢及美國唱片工業管理著作權,本來就是個幻想。

安全是相對的,沒有一種數位保護及保密方式是絕對安全的。只要有足夠的運算能量、時間及資源,任何一種數位加密、防護的措施都會被破解。所以,任何數位安全防護,都是在和某些相對條件賽跑。例如,現在一般常用網站的簡單SSL加密方式,就被認為是不夠安全的,但是大家還是在用。其原因在於SSL並不是被徹底用公式給「破解」了,而是如果擁有強大的超級電腦才能夠在極短的時間內予以強制破解,而擁有如此強大資源得以在極短時間內破解SSL的人除了美國的國家安全單位外並不太可能,所以,SSL還是很多人用;美國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應該不會無聊到去線上破解一般人的SSL加密。

再如,以公私鑰為加解密基礎的公鑰交換加密方式(PKI)來說;雖然PKI的公私鑰長度由64位元而128位元而迄今使用1024位元以上的系統,但不論如何,這都只是延長被破解的時間而已;安全性也不是絕對的。也因此,才會發展出動態交換公鑰的技術;也就是,在一段時間內系統自動產生一對新的公私鑰而廢止舊的公私鑰;重點就是搶先在舊的加密被破解之前,用新的取代而讓強力破解的企圖必須再重新開始。對技術外行的人來說,這些加解密競賽的重點,其實就是在和對方的資源與時間賽跑;當對方的資源太過強大時,就縮短賽跑的時間讓對方的時間永遠來不及!

但對一般駭客而言,強力破解是正面攻擊,其所需要的電腦資源根本是不可企及的,所以,駭客常常是要用鑽研系統及程式漏洞或用偵察、偷盗、窺探、訛詐等等所謂「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方式繞道從源頭取得破解安全防護的方法。這些技巧,靠的是人性的弱點;人是遲早要犯錯的,更何況一群人中更不難找出一個容易犯錯的人。假以時日,總有機會找出一些人為的漏洞出來。

所以,從強力破解到社會工程,避免安全防線被攻破的方式,只有隨時提高警覺、隨時考驗及更動安全措施。

但是DRM這種東西呢,基本上是不太能夠變動的。今天消費者下載了一首某家線上商店用DRM認證加密過的曲子,明天這家商店的DRM換了,這首曲子就廢了,消費糾紛就會出現;所以,DRM不能隨意變動。但是,不管那一家的DRM技術上有多厲害,放到市場上時間一久,就一定會被解開,這是鐵則,絕對無法避免的,因為沒什麼加解密的技術是永遠不會被破解的;有的時候,被破的速度甚至會遠比想像中來得快。過去,DVD影片的DSS加密很快就沒啥大用了,就是個明證;現在,微軟都還沒在線上商店賺到什麼錢,它的DRM就已經被FairUse4WM搞得七葷八素,更是絕佳的說明。

事實是,數位化將徹底改變以往好來塢及全球唱片界的營運生態,這是個不可逆的過程。好來塢及美國唱片工業不思如何好好找到新的生財之道,而老是強要科技產業界片面擔負起保護它們既得利益的責任,而強要弄出一些DSS、DRM這些東西來讓它們依舊可以循舊有的營運模式保障暴利。不過,這種奠基在持久安全保障上的科技限制,其實一定是徒勞無功的;安全的科技一定是變動的,不是持久的;新的駭客技術一定會在極短的時間內,證明這種持久安全的努力是空想的,也就是說,用DRM來保護版權是幻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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