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志祥 台灣軟體業者開發的軟體,絕大部份都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嫌疑。 這句話聽起來有點聳動,但絕不誇張;事實是,這句話即使把「台灣」兩個字拿掉,也都還是真實而正確的;只不過某些習於用美國人的角度思考而對台灣有點自卑的人,會比較不相信而已。 最近,藍色巨人IBM結束了長達四年的協商而正式向美國德州東區法院控告著名的亞馬遜網站侵犯了它的多項軟體專利權。好笑的是,這叫做大水沖倒龍王廟,亞馬遜正是多年前申請「one-click shopping」軟體專利權,而於1999年控告它的主要競爭者邦諾書店侵權,以致引發了全球軟體界一場「軟體該不該用專利權保護」大論戰的主角。當時的亞馬遜所主張的專利權,很有可能會窒息全球電子商業的發展,如今IBM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十分有趣。 長年在美國價值的宣傳下,許多台灣人總以為智慧財產是個普世價值,是個基本權益;其實不然。知識是全人類共有的,不是任何人獨有的;這才是普世價值。當今人類社會的發展,來自知識;不僅每一個人日常生活都在利用、分享別人的智慧,而且現今任何一種新知識的發現,也都需要運用到許多前人的智慧。所以,任何新知識的出現,也是全人類應該共有的,不是新知識的提供者所可以獨佔的。 問題是,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結構下,知識常常不能直接拿來當飯吃,而許多有用的科技也都不是一、二個人可以獨力發明的,知識是需要被投資的。所以,知識要發展,就需要鼓勵對知識的投資。而智慧財產權就是用來保護、鼓勵對知識的投資,其保護的方式,就是給予新知識在商業上的特殊利益。問題是,一方面有人得到商業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就必然會有更多人對於新知識的自由使用權被剝奪,這也將不利於新知識的應用與更多新知識的發明。所以,這就陷入了矛盾的狀態,也就是,智慧財產權不能保障不足,但也不能被過度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是個利益平衡的問題,不是個天賦人權、是非對錯的問題。 既然是個商業利益問題,在資本主義高度畸型發展的美國,當然智慧財產權問題就容易會被高度扭曲。不幸的是,美國自1970年代開始國內製造業大規模外移、萎縮,貿易赤字驚人;美國經濟必須仰賴服務業的輸出以及研發的回收來平衡,這也代表著智慧財產權就是美國的國家商業利益,美國政府當然會迫不及待地要將它自己畸型發展的美式智慧財產保護政策向全球輸出,而毫無還擊能力的台灣當然首當其衝。 弔詭的是,比其1970年以前,現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恐怕應該更寬鬆,而不是更多、更嚴厲;問題在於平均知識水準的提升與資訊的容易取得。 在阿基米德乃至愛迪生的時代,從事研究的人口較少,而資訊的取得也是不易的。如果瓦特在發明蒸汽機之前就不幸病死了,人類許多知識的進展可能要延後好幾年;但即便如此,瓦特也是得自他人的靈感才發展出合用的蒸汽機,沒有瓦特,蒸汽機照樣會被發明出來,只是時間問題而已。時至今日,因為資訊太容易取得了,同一樣東西,可能同時會有許多組人馬同時花費了許多資金在進行開發;只是勝利者得到專利,但失敗者則得到極為嚴厲的懲罰。可怕的是,由於專利權被美國人弄得太浮濫了,以致於現今任何較複雜的新發明、新產品,免不了都要碰上許多大大小小不同的專利,這種局面幾乎阻斷了許多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的動力。中小企業是創新的最豐富來源,專利權的過度保護與浮濫,現在反而成了創新發明的最大阻力。 這叫專利地雷,大大小小的科技企業都會碰上。連著名的蘋果電腦公司,在申請iPod上知名的圓型觸控式播放面板的專利權時,都因IBM已經先送件申請了,而被美國專利局駁回。雖然iPod的上市早於IBM的申請,但IBM申請專利時必然已經考慮到這一點,究竟誰才是領先的發明人目前還很難講,但未來的發展必然也是十分詭異而有趣。同樣的,台灣廠商開發MP3播放器也比iPod早了許久,如果當時台灣廠商在開發過程中,能留下充足的時間證據,則恐怕台商今日會有很多和MP3播放器相關的專利可以申請並拿來威脅別人。 軟體專利權的問題,比其它專利權更為嚴重。原因是,今日的軟體其實並不能只靠單一的創新想法而成為產品,而是要靠許多不同的機能、不同的零件堆砌起來的;而這些機能常常是許多很自然的想法及概念轉換出來的,英雄所見略同,做出來的東西越來越像。但基本上,軟體的發展就是靠這種知識、技術的分享為動力。一但軟體專利成為主流(事實上,現在已經隱然如此了),則軟體專利權一定會發展到寫任何軟體都會碰上專利權,就和做電子商務的必然都會碰到亞馬遜的「One-Click Shopping」以及IBM控告亞馬遜的廣告機能及超鏈結一樣;這樣一來軟體工程師將會在開發任何軟體時,都寸步難行;要先付一筆可觀的專利查詢費用及授權費用,才可以寫程式。這很荒謬,但會是在美國強權以及其荒謬的智財權過度保護之下,必然的局面。 過去,台灣的中小企業不論是寫軟體或開發技術,都不喜歡寫計畫、寫文件、寫工作日誌,更不喜歡做程式控管、流程控管;以後隨著軟體及各式專利權的益形浮濫,這些壞毛病將會成為發展的最大致命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