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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爵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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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爵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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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北華城禾豐特區土地標售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
九十四北拍字○○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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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告本行自有不動產標售相關事宜,請踴躍參加投標。
公告事項: (一) 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惟標售不動產之面積及範圍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並以現況點交。
(二) 保證金:標售最低價額一成。
(三) 投標方式:通信投標。
(四) 開標日期: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
(五) 得標人於得標後十日內繳清二成價款(保證金得抵充部分價款)作為簽約金,其餘價款得於本行貸款,貸款辦法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六) 投標及開標地點:投標書請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前寄達台北郵政第四八之一八八號信箱。投標人應自行估計郵寄所需時間,本行對延遲寄達投標文件致使投標人不及參加投標概不負責。開標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三一九號二樓債權資產管理處會議室。
(七)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行標售不動產投標須知。
 
說  明: 本建地位於山明水秀,翠山環繞之大台北華城禾豐特區,完全擁有頂級別墅之低密度、多綠地、寬視野、超寧靜、重安全及明星學校之特性,是大台北地區少數僅存的別墅寶地,本案委託孫偉德建築師精心設計,規劃為十五戶豪華別墅(每戶基地面積最少一三○坪以上),皆已取得建造執照(共計八張),每坪底價僅7.5萬元(含照),機會難得,敬請把握。

投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請逕洽本行債權資產管理處領取或電(○二)二七四七九一一一轉分機二八七 呂經理。

不動產標示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土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標售最低價額
( 萬元 ) 備註
一 台北縣新店市禾豐二段五十六、五十八、六十至六十三、六十九至七十二、八十四、八十五、八十九、九十二至九十九、一○七地號等,共二十二筆土地所有權全部 八、三一八‧五四 一八、八七三 含建造執照八張:九三北水建字第00三、00四、00七、00八、0一一、0一二號、九二北水建字第0一0、0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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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愛韶涵吧



公爵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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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心不良...
 
面貌姣好的婦人,抱著微恙的嬰兒到一家婦產科。

醫生問婦人:「嬰兒是吃母奶還是牛奶?」

婦人:「母奶!」

醫生:「那請你把衣服脫下來。」

婦人:「啊!為什麼?」

醫生:「不用緊張,這裡是婦產科,絕不會侵犯你的。」

婦人半信半疑的脫去上衣,醫生用他的手在婦人胸部上摸摸,下摸摸,左搓搓,右揉揉。

然後對這婦人說:「難怪嬰兒會營養不良,你根本就沒有母奶嘛!」

婦人:「廢話!我當然沒有母奶,我是他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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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兄弟兩肋插刀,為美女插兄弟兩刀。
兄弟如手足,美女如衣服。

誰碰我手足我穿他衣服,
誰穿我衣服我砍他手足。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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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土地登記更正  須上級核准◆

記者曾多聞/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第598號解釋指出,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款,規定土地登記如有錯誤或遺漏
,登記機關可逕為更正,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已逾越土地法的授權,也與土地法的
意旨不符,一年內應失效。
桃園縣吳姓民眾將一筆土地登記在女兒名下,沒想到桃園麟鳳宮信徒以登記有誤為由,
於78年間向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該筆土地為為麟鳳宮所有。地政事務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之規定,予以更正。

吳姓民眾乃向戶政事務所請求塗銷更正登記回復為吳女所有經否准後,又提起訴願、再
訴願、行政訴訟都被駁回,吳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有牴觸憲法的問題,於是聲請大
法官解釋。

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
,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上級地政機關得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同
條第3項規定:「前項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範圍,由其上級地政機關定之」;及同
規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依第122條第2項規定而為更正登記」者,「得由登記機關逕
為登記」,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大法官解釋理由書指出,土地登記是不動產權利的公示制度,依法有公信力;為了確保
土地登記內容翔實無誤,土地法第69條並設有更正登記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
,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
得更正」。

為了執行更正登記的意旨,內政部依土地法第37條授權訂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第1
項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
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這一更正制度的目的,就是
為了匡正登記之錯誤與遺漏,提高土地登記之正確性,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解釋理由書指出,土地法第37條雖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土地登記規則,但是登記規則
內容應該符合授權意旨,並且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土地法第69條已經依法指定原登記
機關的上級機關為得否更正登記之核准機關,且以經其「查明核准」為法定程序,沒有
使主管機關可以行政命令授權其他機關行使權限之餘地。

大法官會議認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第2項、第3項、同規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等規
定,雖然有簡化行政程序的方便,但是逾越土地法授權範圍,也與辦理更正登記應力求
審慎、並應該由上級機關查明核准的意旨不符合,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及第172條法
律優位原則有所違背。

【2005/06/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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