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原名定為『華梵卡漫社』,民國1988年1月21日下午1:30社團審查會議通過正式改名為『華梵大學動漫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宗旨為:提供全校動漫畫愛好者之交流研習場所、 提倡動漫畫藝術之研習風氣、傳播動漫畫藝術相關之正確知識。並希望藉此以能提升校內學藝水準素養,進而促進本土動漫畫學術界之發展。
第三條:
本社為一自由平等之學生團體,凡社內一切事務皆以『自由發表、權利平等、非營利性』為指導原則。
第二章─組 織
第四條:
本社設置負責人一名,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社務及負責招集社員。
第五條:
本社幹部組織基本架構,除設社長一人之外,並得另設文宣、總務等小組,各組依實際狀況設置負責人,以分別負責社務之執行。
第一款:
社長得依需要聘任副社長及總幹事,以分擔社務之管理。
第二款:
為使特殊情形之下,各組負責人無法處理社務時不致使社務停頓,各組負責人須各自有其代理人。
第三章─社 員
第六條:
凡本校學生對動漫畫之研習、欣賞、創作具有興趣及心得者,均得加入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社員之權利:
第一款:
於社員大會召開時,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發言、提案、表決之權利。
第二款:
有使用本社社團資源之權利。
第三款:
有參與本社舉辦活動之權利,並得於本社所舉辦之公開性活動中享有優待。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
第一款:
須繳交社費。
第二款:
須遵守本章程及本校校規,維護本社形象及紀律。
第三款:
須愛護社團物品,不得任意浪費毀壞之。
第四款:
不得妨礙本社社務之推行。並於必要時協助幹部推動社團工作。
第九條:
本社社員如有功於本社者,得由社長於期末提報校方予以獎勵。如有違反應盡義務情形重大者,亦得提報予以懲處。
第四章─幹 部
第十條:
本社幹部一年改選一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
第一款:
社長任滿時得推薦新任社長人選,經社委會通過後提交社員大會表決。若為競選時,以贊成票多者繼任,否則須以贊成票半數以上者為通過。
第二款:
新任幹部人選得由原幹部指定、新社長聘任、或社員大會提名表決之。
第十一條:
如遇幹部人選不足情形時,得以現有幹部兼任之。惟一人不得同時任兩個以上職務之正負責人。
第十二條:
新舊任幹部之交接須於申報改選期限一個月前辦理完畢,以作為新任幹部之實習機會。改選結果並應立即公告週知。
第十三條:
本社幹部有功於本社者,除得於社員大會通過給予獎勵之外,另得由社長於期末提報校方予以獎勵。但如有違反應盡義務情形重大者,亦得提報予以懲處。
第五章─活 動
第十四條:
本社活動型態分為四種:欣賞、教學、創作、聯誼。除聯誼性活動由活動組統籌辦理之外,常態活動概由教學、放映兩組負責。大型公開活動則由社長、總幹事協調全社辦理。
第十五條:
本社常態活動以每週至少一次為原則。大型活動以每學年至少一次為原則。
第十六條:
每學期活動內容總表,應於前一學期即完成規劃,並於每期期初公布,如臨時有任何更改,亦應立即公布之。
第十七條:
於任何活動進行中,現場應安排負責人至少一名,以確保活動正常。
第十八條:
於任何活動進行中,現場應安排記錄人至少一名,並於活動後立即檢討並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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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 產
第十九條:
本社社辦為公共場所,凡本社社員,皆有使用社辦及於社辦放置物品之權利,並同時負維護及清潔之責。
第二十條:
本社圖書借閱規定:
第一款:
本社社員憑社員證方可辦理借閱。
第二款:
每人每次借閱量限制以各學期公告為準,若有特殊需要,得另洽社長。
第三款:
出借圖書若發現遭蓄意破壞,須按原書價賠償。
第四款:
若有需查詢借書步驟、有關圖書借閱問題、或欲捐書者,請洽社長組。
第五款:
借閱時間請參照圖書組之公告,本社社員須切實遵守。
第二十一條:
本社器材使用及處理規定:
第一款:
本社設備為共有財產,本社社員有義務予以保護。若設備在借用期間受到毀損,則借用人必須負責修護費用。若損害嚴重無法復原時,則借用人必須負責提供相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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