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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藝人來台演出,應如何申辦短期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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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玩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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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作簽證]
停留簽證申請須知
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 、就學、洽商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一)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二)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六個月內兩吋半身彩色近照兩張;
(三)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四)來華目的證明文件;及
(五)其他相關文件。
簽證效期:
(一)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二)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四、停留效期
(一)十四天。
(二)三十天。
(三)六十天。
(四)九十天
費用:
(一)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二)其他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1.單次入境:新台幣一千二佰元(折合美金三十六元)。
2.多次入境:新台幣二千四佰元(折合美金七十二元)。
(三)相對處理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折合美金一百元,目前僅適用於美籍人士)。
備註:
停留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華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一百八十天為限。
以上資料由一些網站所提供
確切資料可參照→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www.boca.gov.tw
外籍人士來台演出,大約至少要花一個月的時間跑政府行政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之前看我家企畫辦理過,有點麻煩(不見得一次就順利過關)
詳細要備齊的文件除了上面列出之外,由於是來合作演唱會,必須還得繳交行程活動企劃書(流程,例如幾點演唱或是上甚麼通告)、演出場地合約(會審核演出場地是否合法等)...等等
生命就是一場奇妙的旅程,有歡笑有淚水,要把最美的人事物盡收眼底,豐富飢渴的深邃靈魂.
旅遊達人
https://city.udn.com/5368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568&aid=3899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