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以前先來美國,後入加籍的華人,在拿到加拿大公民身分後來美就業。還有的是直接從中國大陸移民至加國,拿到加籍身分後再來美國工作。這些加籍美人就會遇到特殊的稅務問題。
按照美國的稅法,外國公民將分為美國居民或非美國居民納稅。假如他們屬於美國居民,就要像美國公民一樣納稅。他們要向國稅局遞交稅表,把他們在世界各地的收入在美納稅。當然,他們也像美國公民一樣抵稅。而非美國居民則不一定。
如何決定一位外國人在稅收上是美國居民或非居民呢?其基本的測試方法有兩個:第一個測試方法是永久居民測試。假如一位加拿大公民擁有美國綠卡,他或她就通過了這個測試,即是美國居民。第二個方法為真正居住測試。真正居民測試就是要計算實際在美國居住的天數。按下面的計算方法,一位外國人在美國於今年、去年和前年住夠183 天,他或她在稅務上也就是美國居民了。
其具體計算是,2007 年內居住天數(至少要 31 天)加上 2006 年內居住天數(乘上 1/3)和 2005 年天數(乘上 1/6)。假如這個天數總和超過 183 天,那麼這個外國人在稅法的待遇上就和美國居民一樣了。
但是,法律也有說明,假如這位外國人存在以下三種情況,他或她可能算作非居民。這三種情況是:
一、該人在今年居住時間少於 183 天、在外國工作或做生意以及與外國保持聯繫(如向外國納稅)。至於如何判定一個外國人保持與母國的密切聯繫,要根據他或她與美國的聯繫多還是和母國的聯繫多。這個聯繫有以下幾種情況:住宅、家庭、汽車、個人財物、銀行、社會、文化、宗教和政治組織活動、投票和投資。
二、假如一位加籍人士只是由政府派來的工作人員、教師或接受訓練者,如持 J 簽證的交換訪問者、F 簽證的學生以及 M 簽證的語言或職業學校的學生,暫時住在美國,他們住在美國的天數不計算在居住美國的天數內。
三、避免雙重扣稅。例如,按照兩國的稅法,一個加拿大人可以被視為兩個國家的居民。假如這樣的話,在美國居住的加拿大公民就要交納雙重稅。於是,美加兩國簽署收入稅協定,避免雙重扣稅。
美加協定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永久住房在何國,其就算何國公民;假如在兩國都有或者都沒有永久住房,以其與何國經濟聯繫比較密切決定其為何國居民;假如沒有主要經濟聯繫,以習慣住所決定其為何國居民;假如其在兩國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住所,以其何國公民身分決定其為何國居民;假如其都有或者都沒有兩國公民身分,兩國有關部門共同協商解決這個問題。
假如你屬於非美國居民,你一般只需把美國的收入納稅。同時,其抵稅的內容也很少,但是,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公民則有特別的優惠。例如,非居民的外籍人士不能把不在美國的被撫養人填進稅表,但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非居民則可以。假如你是一個已婚的加拿大人,你可以把配偶和需要撫養的子女填進稅表抵稅。假如你向加拿大進行慈善捐款,按照美加稅收協議,你的捐款也可以從總收入中扣除。
該協議允許在美國勞動所得的收入低於一萬元的加拿大人不用交稅。但是,假如你的收入超過一萬元,那麼這些收入都算是課稅收入,而不是減去一萬元以後的收入額。這是令人感到奇怪的地方。
一般來說,聘請合約工人的老闆不需要為合約工納稅,但是聘請非美國居民作為合約工人則需要為合約工人提款納稅。假如聘請一位加拿大人作為合約工人,老闆就要在其第一個五千元中提款 10% 納稅,超過五千元的要提 30%。為了避免美加兩國雙重扣稅,協議中有一條特別豁免,合約工可以填寫 W-8BEN 來避免雙重扣稅。
儘管一些加籍人士按照上述協議不屬於美國居民,但是我還是建議那些準備移民的人士先諮詢移民律師,因為按這個收入稅協議而填寫非美國居民稅表,可能會影響到移民局對移民申請的批准。(作者陳琪錢為註冊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