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就業相關
自97年6月3日起放寬外籍配偶在臺工作權規定
勞委會考量外籍配偶原經獲准居留,嗣因故於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以致逾期居留者,其外籍配偶身分自始並未改變,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立場,外籍配偶於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其外僑居留證並非當然失效,須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期限屆滿始失其效力,故放寬外籍配偶如有上述情形者,仍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
對此,勞委會乃於97年6月3日發布補充規定,以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居留期限尚未屆滿。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居留期限屆滿,未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居留延期,而於逾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
三、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在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
勞委會另表示外籍配偶於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原外僑居留證即已失效,倘該外籍配偶於逾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境內工作,依上開適用原則,雖無違反本法第43條有關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之規定,惟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部分,仍應由入出國及移民機關逕依權責核處。
業服務法 規定外籍配偶 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若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就源扣繳20%;如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依第二條規定扣繳6%。
工作權與所得扣繳稅率
(一)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二) 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修正)外籍配偶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一百八十三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辦理扣繳。
1.非居住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非居住者身份其稅率是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外籍配偶來台第一個年度,若在台天數未滿一百八十三天,則須扣繳百分之二十的稅金,直到下一個年度工作有滿一百八十三天止。若有任何一個年度滿一百八十三天後,其後的月份則只需扣繳百分之六。亦即,應以該年度在台居留天數來判定扣繳之稅率
2.居住者:外籍配偶在年度間在台天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者,其身份是比照國人繳稅,扣繳率為百分之六,且以後年度均援用此身份繳稅。
3.因此,若是外籍新娘來台結婚已三個月,只要該年度在台居留天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其後工作的月份只需扣繳百分之六。至於她以前所扣繳的百分之二十稅金,及從過一百八十三天到年底為止所扣繳的百分之六,在年度報繳所得稅時,超繳部分之稅金,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退稅給她。
外籍配偶離婚 居留證未失效仍享有工作權及參加勞保
勞保局表示,為維護在台外籍配偶的工作權與勞保權益,特別放寬規定,在台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即使因為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導致婚姻關係終止,只要其居留證未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而失其效力,仍然可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就在台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但要注意的是,外籍配偶在申報參加勞保時,除應填具加保申報表外,還需檢附已註記與本國人結婚的在台居留證影本,以便勞保局審核資格。
就業服務法修正後,第48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因此依法外籍配偶只要獲准居留即可在台工作。
勞委會表示,外籍配偶離婚後其外僑居留證並非一定會失效,而是必須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才會失效,所以基於人道考量,特別放寬與我國國民離婚的外籍配偶,其因結婚而取得的居留證仍具效力者,仍可不需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就有工作權,並可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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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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