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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在台灣居留問題與法律實務報告---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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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玩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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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籍配偶由來:
內政部92年8月6日函轉「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決議」有關「外籍與大陸新娘」統一使用「外籍與大陸配偶」,由於台灣未婚女性多於男性;女性獨身主義眾多;男性經濟能力下滑緣故,由國內外兩地仲介業者合作,帶領台灣男性前往國外娶新娘,並在當地舉行結婚儀式,外國女子在當地向我國駐外代表處辦妥居留簽證,搭機來台與丈夫共同生活,據報載台灣每3.1對新婚其中1對是外籍配偶;7.5個新生兒其中1個為外籍配備所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自76年至95年5月底外籍與大陸配偶約37萬2千餘人。異國婚姻盛行,主要以越南、印尼等東南亞地區外籍配偶居多。

二、 外僑居留證申辦:
1.辦理外僑居留證:外籍配偶持我國駐外單代表處核發居留簽證入境來台,自入境翌日起15日內,持護照、配偶身份證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相片1吋2張、證照費1000元,至居留地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辦理。居留證有效期間為1年;同時核發1年有效重入國許可證,可以自由進出國境不必再申請簽證。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為10碼為外國人永久使用,第1碼縣市代碼;第2碼C代表男性D代表女性;後八碼流水編號。統一證號視同其在台身份證字號;舉凡銀行開戶、健保身分代碼、駕照號碼、納稅編號等均使用之;自93年11月8日起居留證在相片處加蓋警察局鋼印。

2.延長居留證:初辦居留證1年為限,效期截止前15日,持護照、居留證、配偶身份證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證照費1000至3000,至居留地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辦理延長,內政部警政署規定自93年1月起受理外籍配偶居留證延長時,將依據居留轄區外事警察查察記事內容,准駁其延長1至3年之效期。居留證效期前辦妥延長,逾期未辦延長,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不得補辦,且依逾期天數裁處罰鍰,10日以下1000元,11日至30日以下3000元;31日以上90日以下5000元;91日以上10000元。依行政罰法規定未滿14歲不罰;另未滿18歲減半罰鍰,繳納行政罰鍰後並限期離境。

三、 停留簽證延長:
1.外籍配偶本身持60天探親簽證來台與丈夫共同生活,並在台灣改辦居留簽證後申請外僑居留證,因需費時辦理,60天到期前15日持護照、結婚證書或配偶身份證,至停留地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辦理停留延長60天,可以延長2次共180天。

2.外籍配偶之親屬持60天可延長之探親簽證來台探親,因需要繼續停留時,60天到期前15日持護照、親屬證明文件,至停留地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辦理停留延長60天,可以延長2次共180天。外籍配偶親屬來台探親自92年10月份起需附外人申請來華簽證保證書;其中對保人可為保證人之公司、住居所村里長、管區派出所員警蓋章。

四、 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外籍配偶在台居留滿3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可辦理歸化我國國籍,需至居留地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及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請攜帶外僑護照及居留證,申辦費用合計新台幣350元。

五、 外籍配偶工作權取得與喪失資格問題:92年5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後,外籍配偶取得外僑居留證可以從事開放性工作,即不必取得證照才能執業之一般性勞務工作,若有從事色情交易或猥褻行為等危害我國善良風俗;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居留或依妨害風化而移送法辦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0條第8款撤銷其外僑居留證及依前法第34條第2款強制驅逐出國;並報入出境管理局管制入國10年。94年6月22日勞委會解釋函規定外籍配偶之居留證發生失效情事;而從事工作者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移送勞工局裁罰並遣送出境管制5年入境。

六、 外籍配偶健保權益:凡外籍人士取得居留證居留滿4個月起,可以申請參加全民健保,享有全民健保權益。

七、 外籍配偶戶口查察權責:內政部警政署92年5月27日函廢止「外僑戶口查察實施規定」,內政部與外交部89年2月25日會銜公布「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查察登記辦法」,外籍配偶持外僑居留証期間由各警察分局外事員警依外責區劃分實施戶口查察登記事宜,歸化國籍後取得由境管局核發之台灣地區居留證,係屬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3條第3款之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需向居留地分駐(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並列一種戶查察,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滿1年後需檢附包括流動人口聯單在內相關文件申辦定居證;持定居證向居留地戶政所辦理設籍與身份證,依一般國人戶口查察規定辦理。

八、 外籍配偶諮詢服務: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警察局應設立家防官專責處理性侵害及家暴案件,警察局(女警隊、外事科、各分局)、社會局、衛生局24小時受理性侵害及家暴案件,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建立翻譯人員名冊,有需要請電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洽詢。內政部自92年4月22日起建置0800088885外籍配偶保護專線,上午9時至下午5時提供越南語服務;下午1時至5時提供英語、印尼語、柬埔寨語、泰語服務,製卡片轉發外籍配偶參考。94年7月起內政部警政署成立外國人在台生活服務24小時諮詢免費電話0800024111。

九、 外籍配偶歸化國籍申請: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連續持外僑居留證居留3年每年居住183天,第4年起可向居住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歸化國籍後取得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台灣地區居留證,必須持台灣地區居留證住滿1年,再換取得台灣地區定居證再向居留地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及申領身份證,整個流程及資料準備需曠日費時,截至95年5月底高雄市已約有1940人尋此管道取得身份證,雖然是外國人長相但其權益與國人完全相同。

十、 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連續持外僑居留證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天,持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備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31680元或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380160元以上;中、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不必放棄原國籍,向警察局外事科提出申請初審通過;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後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十一、 外籍配偶法律實務案例:
1.假結婚真賣淫案件:色情業者找無業台灣男子與外籍女子結婚,引進外籍女子從事色情交易,經警察機關查獲外籍女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簡易法庭裁處拘留,執行拘留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規定從事與居留目的不符之工作遣送出國,且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0條規定廢止其外僑居留證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依外國人入國管制資料作業規定管制入國十年,其在台配偶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入出境管理局提出撤銷或縮短管制期間,由內政部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另針對虛偽結婚部分,外籍配偶依移民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廢止居留證,並由查獲警察機關加強蒐集相關不法資料,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待司法程序完成後依法驅逐遣送出國。

2.外籍配偶考取機車駕照及交通違規案件:外籍配偶欲騎機車仍須到監理處考取駕照,各地區監理單位依作業程序,透過現場翻譯讓外籍人士參加駕照筆試,外籍人士違反交通規則仍會被警察依法開單告發。

3.外籍配偶離婚或死亡居留權問題: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因依親對象死亡,得繼續居留。基於人道立場與現實考量,外籍配偶尚未取得身份證前,因丈夫死亡得養育子女或侍奉公婆可以繼續持居留證在台居留。若已申請到準歸化國籍證明書;配偶死亡據民政局表示;基於誠信保護原則,可以繼續辦理歸化國籍取得戶籍登記。外籍配偶離婚後居留問題,其居留目的已消失,但依入出國及移民法30條(共9款)規定中並無廢止其居留證,行政機關並無裁量處分,惟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對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5款情形之1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目前協議離婚後外籍配偶居留至外僑居留證效期截止出境;若以訴訟方式辦理離婚官司案件,外籍配偶居留證到期前可持法院離婚訴訟官司出庭文件至外事服務中心辦理延長居留,每次延長1個月為限,直到法院判決確定為止。離婚後外籍配偶取得子女監護權;因照料子女需要可依外國人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辦理居留證1年為限。

4.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時離婚居留權問題:依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高雄辦事處規定,該外籍女子已生有未成年子女且經法院判取得監護權者,可以繼續往前辦定居證及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若離婚時無未成年子女狀況可選擇繼續延長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向原屬國重新申請護照返回原屬國。

5.申請歸化期間外僑居留證過期問題:外籍配偶居留滿3年後申辦歸化我國國籍;須先辦妥放棄原屬國國籍,因手續耗時在取得喪失國籍證明書時,外僑居留證確過期失效,放棄國籍生效日期在外僑居留證效期內;居留證過期可以依逾期天數罰鍰補辦延長居留證效期,若放棄國籍生效日期在外僑居留證效期之後;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24條第2款規定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15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效期自喪失原國籍之日起算,即新辦一張無國籍外僑居留證;3年之後再申請歸化程序。

6.異國婚姻在台出生子女國籍問題:依據89年2月9日新修正公布實施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中華民國籍,即異國婚姻一方為我國國民,所生子女一律需報戶口取得國籍,第1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雙方均為外國人其在台出生之外國人,依據兒童福利法第2條規定:兒童出生後10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3款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應辦理外僑居留證。依戶籍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接生人或醫院應通報其父母居留地之警察機關備查。

7.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實施至今未修正過,規範外國人法人或自然人管轄權之法律行為,有些不合時宜因應外籍配偶及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外國人來台激增狀況下,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外籍配偶離婚官司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及15條規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即民法親屬編離婚規定。

8.行方不明處理:外籍配偶行方不明或離家出走,關係人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受理警察局依作業規定於外僑入出境檔及外僑居留檔註記協尋,若被警察機關尋獲或自行返家亦應向警察機關撤銷協尋,已離台者將不列入協尋對象,報案人要求受理警察機關出具書函證明外籍配偶行方不明警察機關協尋中;作為以後訴請離婚官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證明文件。

9.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警政署94年7月15日新修訂頒「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與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若證件(護照或居留證)被扣留時;請求警方陪同被害人返往居(住)所取回;若相對人惡意或消極不合作拒交還證件;被害人得切結「OOO證因遭扣留致無法使用證明書」檢附保護令等相關資料向警察局外事科辦理註銷被扣證件之效力及申請換領新證件。另家暴案而被報行方不明人口;當事人可持家暴證明文件向警察局外事科辦理逕予撤銷協尋。若持有法院核發保護令者;得持保護令延期居留證至保護令效期為止,保護令過期視個案狀況辦理延期。

10.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法律效果:若有親屬因故死亡時;依據民法1174條第2項規定繼承財產與債務;自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到居住所在地之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到向居住所在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其他因拋棄而繼承之人;以免因死亡者龐大債務拖垮生活;手續簡便。

11.人口販運問題:美國國務院2005年人口販運年度報告;台灣被降為第2級名單;台灣對於未滿18歲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未分開收容;且對於人口販運集團份子未積極取締及法辦,台灣未來應加強被害人保護與非營利組織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集團份子。

12.坐檯陪酒或從事按摩等行為問題:由於部分外籍配偶(以越南籍居多)經同鄉引介,前往小吃部或卡拉OK從事坐檯陪酒情形,甚至賭博簽本票情事發生;問題逐漸浮現出來,依目前法令並無法處罰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未認定其非法工作。從事按摩行為係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規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依同法處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脫序行為外籍配偶其延長外僑居留證時本局將限縮准予延長1年。

13.婚姻關係消滅子女監護權問題:子女監護權可協議或法官判定;且可隨時變更登記;若不交子女可向法院申請依程序強制執行;為防外配攜子女出境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限制該子女出境。

14.外籍配偶容留其來台探親之親屬於住處從事家庭幫傭或看護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問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1月14日函解釋,外籍配偶之親屬來台幫忙作月子、照顧外配所生之幼兒、料理家務、照顧外配之生病台籍配偶等非涉及營利性質行為,係屬社會相當之互助行為,不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論斷處罰,唯需合法停留期限、探親名義入國、探親對象為外配、居住外配住處及從事家務分擔為限。

15. 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期間若因特殊事故需離台應如何處理:依據境管局規定持台灣地區居留證1年內不能出國;若因特殊事故需離台親自處理,應持台灣地區居留證到外交部辦1本無戶籍國民的中華民國護照及簽證始能出國,返國後從新起算1年內不能出國;滿期後辦理定居證及身分證。

十二、 國籍法修正後歸化國籍需檢附基本語言能力或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依據新修正國籍法規定95年1月1日起;外籍配偶歸化國籍需具備基本語言能力或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文件,可由三種管道取得證明文件,第一在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修業證明;第二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時數證明(一般歸化200小時;國民配偶、養子女、滿65歲者100小時);第三參加戶政機關所舉辦歸化測試(口試或筆試)及格,一般歸化70分以上;國民配偶、養子女60分以上;滿65歲者50分以上。

十三、 外籍與大陸配偶之比較:
1.居留期限不同:外籍配偶第1年辦1年效期;第2年延長可辦3年效期;大陸配偶總停留期限2年;結婚滿2年或有育子女者可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4年;申請長期居留滿2年;申請定居證。

2.工作權不同:外籍配偶取得外僑居留證可從事開放性工作,大陸配偶停留及依親居留期間須符合「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有條件性受理工作申請;若取得長期居留證可從事開放性工作。

3.歸化國籍時間不同:外籍配偶滿3年第4年起可辦歸化國籍;外籍配偶滿五年可辦永久居證;大陸配偶滿8年才可申請定居證。

十四、 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與職掌:
世界各國政府均有設立掌管境外移民人口專責管理單位,台灣目前外國人歸外事警察負責管理與查察;大陸及港澳人士歸境管局負責;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88年通過實施,內政部籌設移民署組織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國籍法修正案等移民三法,94年1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入出國及儀移民署組織條例」,內政部原規劃95年7月1日會成立「入出國及移民署」專責處理所有境外移入之人口在台管理工作,但因各項準備工作趕不及無法運作,將延期至96年1月1日成立「入出國及移民署」,屆時外籍與大陸配偶辦理居留或歸化將整合單一窗口服務及統一事權,以提高行政效能及簡政便民措施。

十五、 政府部門對外籍與大陸配偶照護措施:
中央政府在內政部設立「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工作小組,由內政部民政司主政,擬定八大工作重點包括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落實觀念宣導,分別由相關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辦理。94年3月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制訂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公布實施。

十六、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中央政府分10年編列新台幣30億元來照顧外籍配偶,政府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據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各民間團體向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費,由主管機關初審函送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採事前審核原則。

十七、 檢附外籍配偶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簡易流程及流程表。
駐外單位(辦居留簽證)-機場入境查驗-警察局(辦外僑居留證)-警察局(辦延長居留證)-滿3年後-警察局(辦良民證及居留證明書)-戶政所(辦准歸化國籍證明書)-原屬國駐台辦事處(辦放棄國籍證明書)-戶政所(辦歸化國籍證明書)-內政部核發國籍證明書-境管局(辦台灣地區居留證)-警察局(領台灣地區居留證及交回外僑居留證)-持台灣地區居留證1年後-境管局(辦定居證)-戶政所(辦設籍及身分證)。


生命就是一場奇妙的旅程,有歡笑有淚水,要把最美的人事物盡收眼底,豐富飢渴的深邃靈魂.
旅遊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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