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與法律
契約為交易的基礎,在雙方當事人同意、意見一致的基礎下成立,大部分的交易行為,都是以契約的約定型式呈現,因此與契約有關的法律條文即十分重要。對實際參與進行契約談判或有意了解契約問題的人而言,應對我國之民事相關法律有所了解。對英文契約而言,則應對契約法(contract)有所了解,才能夠進一步了解特殊類型的契約。契約形式在交易行為上的重要性可由下列幾點來說明:
契約為私法自治的基礎、也是重要的法律行為。
契約的概念不分國別與法源,均有相同或類似的觀念。
契約可補充法律規範之不足
契約自由原則與私法自治原則奠定社會之永續發展
而第四項中所謂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則為:
締約之自由
當事人選擇之自由
內容決定與變更之自由
方式之自由
廢棄之自由
例外:定型化契約adhesive contract
強制締約,限制締約自由
定型化契約效力的限制(民247之1,消保法11)
因此,在絕大部分的國家裡,當事者之間的契約是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得到法律的尊重東西,比民法等一般性規定,更具有優先權。
我國契約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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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一般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與意思表示)與意思表示一致(民153I)?
意思表示之一致(meeting of mind)?
要約(offer, 民154II)v.s 要約之引誘(enticement)?
承諾(acceptance)?
要約式契約之特別規定(民166) (Statute of Fraud)?
締約過失之責任(民245之1)?
要約(offer)?
要約的效力(對要約人(民154)與對相對人)?
要約之失效?
承諾期間之經過(民158)?
對話與非對話要約(民94,95, 156, 157)?
要約被拒絕(民155I, 160II)?
要約的撤回(withdraw of offer)?
承諾(acceptance)?
明示(express consent)?
默示(implied consent)?
遲到的承諾(民160I視為新要約)?
不須承諾之情事?
意思實現(民161)?
交錯要約 (cross offer)?
懸賞廣告(民164)(advertisem
契約之生效
一般生效要件
當事人選擇之自由
標的合法、確定、可能、適當
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廢棄之自由
特別生效要件
附條件(condition)
強制締約,限制締約自由
契約之履行
誠實信用原則(民148II, 219)之適用
過失責任原則(債務人應盡一定之注意義務、民220, 222)
情事變更原則(民227之2)
債務不履行(default)
給付不能(民225,226,246,247)
不完全給付(民227,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
不為給付(民227)
約定解除原因
解除權之行使—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民258)
契約解除之效力
回復原狀(民259)
損害賠償(民260)
契約之終止(於終止時向將來消滅)
契約條款之解釋
應先確定準據法為何
有約定者依其約定,但應探求當事人之真義,不可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民98)
文字或號碼表示不符時,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無法決定時以最低額為準(民5)
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民1)
無習慣者,依法理(如誠信原則等,民1)
英文契約的基本問題
影響商業契約的三個主要問題
管轄權(jurisdiction):攸關訴訟與法律適用問題,通常以準據法(governing law)與管轄法院(forum, venue)等方式出現。
契約之效力(validity)與強制執行的權力(enforceability)
交易的權利(rights)與義務(obligations)問題
管轄權與準據法問題
管轄權(jurisdiction)為一切法律的基礎,牽涉到企業的法律風險與法律規劃。所有的法律都有其地域性限制,具有屬地主義的色彩,僅能在其管轄區域內適用,例外才採屬人主義 。此種基於國家主權行使的具體表現,就是司法權,也就是審判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權限,國內學者稱之為審判權。審判權就是對於某案件,應由哪一個國家有權加以審理的問題;而管轄權則是在有審判權之後,由該國的哪一個法院有權加以審理的問題。
管轄權之意義
決定由哪一個法院行使管轄權審理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有相當詳細的規範。原則上,各法院對於其管轄區域內所發生的民刑事案件,都由該法院審理裁判,稱之為土地管轄。惟為保護被告的利益,並防止原告之濫訴,故訴訟以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原則(「以原就被」)原則。另有事物管轄 (相當於美國之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之制度,亦即以案件之種類,定第一審管轄權之法院 。
美國聯邦管轄權
管轄權( jurisdiction )一詞,在英美法上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涵蓋了司法機關一切作為,也是法院與司法人員審判案件權利的來源 ,除非法院具有管轄權,否則其所為之決定將無法律上之效力 。在司法管轄權之劃分上,美國由於區分為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兩大系統,聯邦法院對所有基於憲法( arising under the constitution )、聯邦法律與條約所生之案件均具有事物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對於具體案件,有對人管轄權( in personam )與對物管轄權( in rem )問題 。究竟是由哪一個聯邦地方法院管轄,則涉及審判法院( venue ,我國民事訴訴法上稱之為審判籍,)之問題。 對外國人之管轄權則受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 due process )規範。非居民被告與審判地間必須有一定程度的「接觸」,亦即具有「最低接觸」( minimum contacts ),才不會違反正當程序條款之要求。
美國各州之管轄權
各州管轄權之劃分,則以土地管轄為原則,若當事人涉及二個州以上的居民時,則歸屬於聯邦法院管轄(稱之為diversity jurisdiction)。 為符合美國最高法院有關有權、且合理之最低接觸要求,美國各州乃根據聯邦憲法中的“正當程序”條款制訂了各州的「長臂法」( Long-arm Statute ),以對外州居民行使管轄權。 根據美國實務界的通說,各州適用長臂法的基本要件有三 :
被告必須有目的在該州境內從事商業活動(transact business) ,才能有保護其利益之需要。非居民之行為在該州境內造成一定影響亦可能符合要求(tortious act outside state causing injury in state )。
訴訟之之原因應與被告和該州的活動有關如侵權行為(Committing a tortious act )。
各州行使其對人管轄權時,不得違反「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原則」(traditional notions of fair play and substantial justice)。
有拘束力契約的形成要件
英美法中形成(formation)一個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應具備:
要約(offer):Offer is an act or promise that grants another the power to create a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Rest. of K, 24)
承諾(acceptance):a manifestation of assent to the offer’s term, Rest of K 50(1))
約因(consideration): a bargained-for exchange of promises or performance
生命就是一場奇妙的旅程,有歡笑有淚水,要把最美的人事物盡收眼底,豐富飢渴的深邃靈魂.
旅遊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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