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簡稱TRA),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之為《與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在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而與位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後所制定的美國國內法,其目的在於取代遭廢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SA and ROC)。
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美國訂定台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我們支持一個中國政策,但統一如何以和平方式達成要靠雙方進行兩岸對話。如果中國企圖以武力而非對話來達成,美國將提供軍事物資使它無法成功。」
該法規定,如果中國試圖武力侵略台灣,將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穩定的重大威脅」,但並未明確表示美國有直接介入臺海戰爭的義務。根據該法,美國得以與台灣建立半官方的外交關係,可以在台灣設立美國在台協會。
爭議
美國政府宣稱,美國政府官方對於台灣問題的立場是基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但是,中國方面始終認為該法干涉中國內政,而反對該法,並堅持遊説美國參眾兩院修改或廢除該法。台灣方面則不十分滿意該法對於台美雙方之關係規範不夠明確,因而曾一度推動美國國會訂立更為明確的《台灣安全加強法》以取代《台灣關係法》,但此案最後無疾而終。部分台獨人士認為,該法是台灣方面因宣佈獨立而遭受外來攻擊時,美國「保衛台灣」的法律依據。另有部分人士(例如李敖)以為,《台灣關係法》明確規定美國將繼續「提供」(provide)而不是「出售」(sell)防衛性武器給台灣,故台灣不應以軍購方式取得美國武器,而應由美國政府無償提供;但此一看法在台灣並未獲得太大的迴響。
主要功能
此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第一,記載美國對臺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臺灣安全。法律中明白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臺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臺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第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臺美間各項條約與協議的法定地位。第三,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生命就是一場奇妙的旅程,有歡笑有淚水,要把最美的人事物盡收眼底,豐富飢渴的深邃靈魂.
旅遊達人
https://city.udn.com/5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