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關於臺灣海峽兩岸關係的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法律首先開宗明義地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完整、促進兩岸統一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與神聖職責。
該法第三條將臺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臺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保護台商的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臺灣政治地位、臺灣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的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這三種情況是
臺灣從中國分裂形成事實、
將發生可能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變,
以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外界將焦點集中在三大條件中的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的條件。
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等於授權政府可以不宣而戰。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應儘力保護臺灣平民和外國在台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生命就是一場奇妙的旅程,有歡笑有淚水,要把最美的人事物盡收眼底,豐富飢渴的深邃靈魂.
旅遊達人
https://city.udn.com/5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