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觀光局最新96年3月2日修正發布的資料~~大陸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旅行業依前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應向旅行業全聯會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旅行業未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繳納保證金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旅行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依前項規定繳足保證金;逾期未能繳足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生命就是一場奇妙的旅程,有歡笑有淚水,要把最美的人事物盡收眼底,豐富飢渴的深邃靈魂.
旅遊達人
https://city.udn.com/5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