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中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為中華政協、華協。
第二條:中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稱中華政協、華協或本會),是以:聯繫和團結全國各大政黨、政團、青洪門等愛國社團、愛國人士(含18歲以上愛國婦女、愛國青少年、愛國學生)組織而成。
●本會是以:協商全國各大政黨、政團、青洪門等愛國社團、愛國人士(含18歲以上愛國婦女、愛國青少年、愛國學生),為振興中華民族、維護國家和國土完整、反分裂與獨立;共謀國家與民族能夠早日和平統一,富強康樂、繁榮進步,永續生存、建設與發展、茁壯和壯大。暨兩岸社會與人民能夠安享:和平、和諧、合作;安和樂利、健康快樂;幸福和美滿的生活為宗旨。
第三條:中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華政協、華協、本會)是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總部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其分部、支部、分支部則各依行政區域定會址。
第五條:本會職責、任務和性質如下:1.舉辦各種會議、國是論壇、時事評論、愛國活動…等2.監督政府並提出建言3.聯合推薦公職、民代等候選人4.本會不屬於任何個人或團體所有,並得依法改組為財團法人基金會。5.本會如依法解散,其財產得經委員會決意其歸屬。
◎本會責任與義務:以協商各大政黨、政團、青洪門等愛國社團、愛國人士(含18歲以上愛國婦女、愛國青少年、愛國學生),為促進國家與政府整體經濟建設與發展,輔導和建立各項經濟和事業體、慈善機構與團體,是為本會責任與義務。
※本會是以促進和增進各大政黨、政團、青洪門等愛國社團負責人和愛國人士(18歲以上愛國婦女、愛國青少年、愛國學生)之間交流、互動、活動,感情和情誼,為主要目的與日常性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所有國民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章程、理念、理想、宗旨、政策、目的、目標和任務,並志願服膺本會章程、規章之所有政黨、政團、青洪門等愛國社團、愛國人士者均可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必須具備高度的國家意識‧民族精神和榮辱觀與道德修養,誓為振興中華民族與國家、實踐本會宗旨、任務和目的而努力奮鬥不懈。
◎本會採團體(主席團)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及贊助會員制:凡經我政府立案之所有各大政黨、政團、社團,均自然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大政黨負責人、政團暨社團負責人則為當然之團體代表人、主席團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基本會員。各政黨、政團、社團所有黨員、會員,則自然均為本會基本會員。贊助廠商、社團、個人…等,得遴選、禮聘為本會榮、名譽顧問,顧問,榮、名譽會員,永久(榮、名譽)會員…等。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需繳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1.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並得享有發言、表決、選舉、以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享有本會各項服務及福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1.認同並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依照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以及其它應繳費用,並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費。
3.熱心、積極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議和
活動。
4.推薦國家和社會熱心本會、德高望重、賢達人士…等參與本會。為本會榮名譽指導、顧問,榮名譽會員、義工…等。
5.尊重會長領導暨本會倫理和秩序。執行會長暨本會決議案。維護並發揚本會名聲、聲譽和榮譽。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購。畢會後則由主席團主席(各政黨主席)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畢會時,由會長全權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和事務,以及所有活動。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直選之,每四年改選一次(同立委),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有關本會會務。並設副會長數人由會長遴選之,襄贊會長,並同會長共進退。會長得就對本會有功勞、熱心、善心、德高望重、賢達人士,遴選為本會榮名譽指導、會長、副會長,首席(總)顧問、榮名譽(總)顧問、榮名譽會員、志工、義工等。創辦人(呂寶堯)得為當然之第一屆會長,卸任後得享為永久名譽總會長。
第十條:本會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處秘書長、財務處財務長各一人,一齊襄贊、協助會長。由會長遴選之,經主席團主席(各政黨主席)同意後任用之。並同會長共進退,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一條: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主任秘書一人、副主任秘書三人、秘書等多人。以協助正、副秘書長處理會長所交辦之所有一切經常性、日常性與政策性…等,所有一切會務、任務、業務、工作和事項、項目及活動。
第十二條: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等,執行員多人。以配合正、副秘書長,執行會長所交辦之所有一切經常性、日常性與政策性…等,所有一切會務、任務、業務、工作和事項、項目及活動。
第十三條:財務處置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二人、會計和出納各一人,承會長之命,負責幫本會召募基金、保管本會所有一切錢財,預算、決算和支出。
第十四條:秘書處下設1.組織部2.文宣部3.公關部4.社會部5.婦女部6.青年部7.學生部8.安全部9.國際事務部10.海外事務部…等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每年舉行例行性國是研討會、時事評論、各項座談會,及各項聯誼活動:(卡啦OK、婚慶、生日會、旅遊、觀光、考察、交流、訪問、聚餐、登山、健身等活動)若干次。會長並得視須要或半數以上主席團主席(常務委員)或半數以上會員同意得增辦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入會費:團體(政黨)會員1,000元;個人(黨員)會員500元整。
2.會員常年會費:團體(政黨)會員2,000元;個人(黨員)會員1,000元整。
3.各界、各企業、財團熱心、善心,德高望重、賢達人士,或會員樂捐、贊助、支持。
4.基金孳息。五.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創會長呂寶堯草擬之。如有未盡事宜(項),須經主席團主席(常務委員)半數以上人員出席開會,並經半數以上出席人員同意後,得修改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意 願 書 
茲本人、我黨(社團),志願參加中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並志願參加組(隨)團到大陸北京:交流、訪問、考察無誤。
立 書 人:
政黨(社團):
地 址:
E-mail:
電 話:
傳 真:
手 機:
中華民國9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