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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禁女性深夜工作 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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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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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禁女性深夜工作 大法官:違憲

2021-08-21 04:06 大法官
中華航空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及相關聯且必要之同法第84條之1涉及女性夜間工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聯合報系資料照中華航空、家樂福因被發現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被依違反勞動基準法挨罰,兩家公司以相關規定有侵害女性工作權,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現行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昨作出釋字八○七號解釋,宣告即日起失效。

由於本號解釋影響全國女性、勞工,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表示,有徵詢勞團、婦團意見。

華航表示,感謝大法官解釋,保障台灣女性勞工基本人權;華航企業工會則怒批,大法官未考慮到實務,根本就是恐龍,不食人間煙火。

勞動部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但也指出,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女性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雇主不得強制,第五項禁止懷孕或哺乳女性夜間工作,應不受影響,勞動部將邀請學者專家研議是否有其他條文受釋憲結果牽連。

華航二○一六年五月廿三日遭桃園市勞動局勞檢,因三名女員工在凌晨四點多出勤,勞動局認為華航未經工會同意就讓她們上夜班,處罰鍰卅萬並公布華航名稱、負責人姓名。

當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男女有生理差異,制憲者要求國家盡量保護(優待)女工,且雇主經工會同意、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女工可夜間工作,不認為有侵害女性工作權。

不過,大法官認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勞基法的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卻限制了女性就業機會;男性上夜班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形成差別待遇。

禁止女性上夜班的立法理由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女性生養子女之責、照顧家庭與健康。但大法官認為,維護社會治安是國家的職責,非變相成限制選擇夜間工作。

勞基法但書規定若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女性可以上夜班,大法官針對這點也相當有意見,認為適不適合夜間工作有個人意願、條件差異,未必適合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公司所有女性勞工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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