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聲請人陳源楨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從事藝文活動。圖/取自Youtube司法院影音彩虹書法家陳源楨七年前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作畫,台
北市文化局認為陳沒在獲許可的場所展演且「超界」,違反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等規定,廢止陳的許可證,陳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聲請釋憲;
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八○六號解釋,認為許可制限制人民職業、藝術表現自由的規定違憲。
二○○五年施行的「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街頭藝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主管機關得通知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後核發,且有許可證才能表演。
北市街頭藝人考照審查制度不時發生評審對藝術詮釋意見不同等爭議,像是歌手潘美辰曾報考街頭藝人,卻未過關;北市府今年三月廢止許可辦法,民眾想當街頭藝人,不必再經審議取得許可證,只要登記領證、表演場地,就可演出。
大法官審查客體雖已廢止,但審查許可規定,卻限制了民眾職業與藝術表演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大法官指出,藝術價值的高低屬個別閱聽者主觀評價,不容政府以公權力取代,政府的藝術評選表準也未必比民眾自行判斷更具公信力。即便街頭藝人的表演技藝不足,沒有觀眾青睞,也「不傷大雅」,對公益無傷。
此外,該規定讓政府可以對街頭藝人的技藝加以審查,涉及對人民選擇在台北市公共空間從事街頭藝人職業主觀條件的限制,不符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職業選擇自由規定;這些管制也不符合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目的,違反憲法保障藝術表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