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三讀 勞工訴訟障礙大幅減少
2018-11-10 00:48聯合報 記者
林河名、
林麒瑋、
王宏舜/台北報導
勞動事件法昨三讀通過,規定各級法院應設勞動法庭、勞工可就近選擇法院起訴,將可減輕勞工訴訟負擔。 記者許正宏/攝影
各級法院設勞動法庭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新法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簡稱勞動法庭);法院應迅速處理勞動事件,並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司法院認為,新法可建立專業、迅速、易於使用的勞動訴訟程序,我國勞動事件的司法解決機制可望邁入新的里程。
過去勞工上法庭爭權益,常發生訴訟期間冗長、勞工須分神奔波、資方拒絕提供文書、訴訟費用負擔過重,及勞動法令知識不足,遭敗訴的情況。
雇主有提供證據義務
新法一大重點是要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以就近選擇在工作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且大幅減輕勞工訴訟相關費用負擔,包括對勞工減徵或暫免徵收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也減輕勞工聲請保全程序的釋明義務,以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資方就相關文書資料負舉證責任,藉此謀求勞資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平等。
新法明訂各級法院將設勞動法庭或專股,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並擴大勞動事件範圍,定義「勞動事件」為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
除性騷、性侵 原則上強制調解
工會與會員或會員之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等,都包括在內。
新法規定,除因職場性騷擾、性侵害衍生的勞動案件等不得強制調解,原則上採強制調解,起訴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希望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酌採仲裁原則,擴大弭平紛爭的成效。
一審原則六個月內審結
參與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勞工過去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而卻步,依照新法,法院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卅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日期,原則上一審要在起訴後六個月內審理終結,但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不過,二、三審並無審結時間限制。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表示,根據勞動部統計,近幾年每年約有三百件至四百五十件左右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案件,內容包含職場性騷擾、性侵害和性別歧視,這些案件將來皆有可能進入勞動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