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三讀 法務部:訂關說禁止規範
2018-05-22 15:29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即時報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不合時宜,法務部修法送政院審議,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修正將有利益輸送之虞的公務員納入規範,針對迭生爭議請託、關說事項,也明文訂出禁止規範,法律公布後6個月施行,法務部將繼續制定施行細則。
法務部指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2000年公布施行,迄今時空背景與法律制定時已有差異,外界認為法規內容有檢討空間,而大法官716號解釋也宣告法律相關規定應檢討,法務部於是著手修法。
法務部指出,修法有7項重點,包括一、修正公職人員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的職務納入規範,舉例而言,公營事業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以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等都納入規範。
二、擴大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以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例如公職人員、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監事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以及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都規範在內。
三、法律明訂非財產上利益的定義,法務部參考近年案例,明訂非財產上利益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的進用,以及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
四、法律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的規定,增列應將迴避情形定期彙報。
五、明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的禁止規範,即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以不當方法圖本人或公職人員的利益。
六、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並且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的例外規定。
七、法律增列受調查機關的配合義務,為利違法案件的調查,增訂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及違反義務者的裁罰。
圖為法務部。 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