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攬才專法三讀過關 租稅、簽證等限制鬆綁
2017-10-31 17:28聯合報 記者
許家瑜╱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將外國人才聘僱許可及居留時間從3年延長至5年,有需要者得申請延期;年金300萬者得享有租稅優惠,藉此作為攬才誘因。為了避免影響國內就業機會,外國人需長期尋職者,得向外館處申請核發3個月有效期限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6個月,同時設立總量管制機制,於法案實施後每年進行專案檢討。
民進黨立委余宛如表示,台灣應該有高度戰略面對少子化及人才外流,無論是本國或外籍人才都應該延攬。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表示,21世紀競爭來自全球,台灣沒理由落後,這一部專法通過讓世界知道台灣對人才重視,有四個重要精神,包含擴大開放、經濟公平,總量管制及人道條款內讓身心有障礙外國人才也能取得簽證,也在全世界樹立典範。
外國人專業人才簽證、居留通過條文部分,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從3年延長至5年,期滿有聘僱繼續之需要者,可以申請延期,每次最長5年。另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間最長5年,期滿有繼續居留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5年。
租稅優惠和退休部分,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日,薪資所得超過新台300萬的課稅年度3年內,薪資所得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外國人才受聘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者,經移民署審核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可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為保障外國專業人才配偶、子女的居留權,草案也規定,配偶、未成年子女及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一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則不受全民健康保險6個月的限制,隨即可納保。
未來外國人來台尋職,得向駐外館處申請3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至多6個月的簽證;但也通過附帶決議,尋職簽證人數應有總量管制,並送立法院備查;法案實施後,還須視人才需求申請狀況評估簽證核發數,每年進行專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