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保全業法 縱火犯、千面人禁當保全
2016-11-25 14:49聯合晚報 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保全業法修正案,增列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之曾犯縱火、劫機、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投毒至飲水、在流通食品下毒者,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民國92年前1月22日已擔任保全者,不在此限。
條文修正前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定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也不得擔任保全。修法後將5年縮短為1年,加但書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在委員會初審討論時,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表示,現在幾乎所有公寓大廈都有保全,保全與住家緊緊相依,大家希望保全的素質高,對於保全的資格限制應該更謹慎考慮,主張將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章的所有犯罪,都列入不得擔任保全條件。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認為規定過嚴,恐剝奪工作權。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說,立法明定哪些情況不得擔任保全,涉及工作權剝奪,過去計程車司機相關討論也發生過,有前科不能擔任,被宣布違憲,如果用同樣思考邏輯,也會遇到違憲問題。
內政部認為仍應有所規範,最後初審通過執行完畢刑期降低為1年,但受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