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2 03:07:51 聯合報 記者鄭媁、丘采薇/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未來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被任為公務員,也可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罰款;至於違法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將可一併追回,若當事人過世,甚至可追及遺產。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林欣蓉表示,外界認為公務人員發生事情,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在查,就趕緊辦理退休。這次修法仿效德國,可以剝奪、減少退休金,即使已辦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仍可依法追回;若當事人過世,另也規定可追及遺產。
此法修正源自於前新聞局駐外秘書郭冠英,他任職期間以筆名「范蘭欽」發表辱台言論,當時雖遭監察院彈劾,但去年三月回任台灣省政府外事秘書,任職不久即退休,照領高額月退俸,引發爭議。修法前的懲戒制度,公務員違法失職,只能撤職、記過、降職或減俸,未能有效處罰已離職或退休公務員。
外界雖稱此次修法為「郭冠英條款」,但法律不溯及既往,此次修法已不適用郭冠英。
新法規定,公務員若涉及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必須受懲戒;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此外,若有軍職人員因案在公懲會審理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不得申請退伍;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公務員,在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同樣適用此次修法範圍。為免被撤職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兩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修法增訂免除職務處分,除免除現職,也不得再被任,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另增加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等財產性懲戒處分,更能發揮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