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2014.02.07 07:02 am
圖/聯合報提供
勞委會昨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除明確定義派遣公司、要派公司(用人單位)和派遣勞工間的三方關係,也負面表列禁用派遣的七種職類,其他職類使用上限則不得逾占雇用總人數的百分之三,派遣工和一般員工還須「同工同酬」,派遣工若在同個要派單位工作超過一年,有權要求轉為正式員工,但未訂罰則。
草案未來三讀通過後,公私部門均適用。
勞委會主委潘世偉說,派遣本身不是問題,是企業濫用出了問題,盼透過專法規範和保障派遣工,讓企業不再以成本為用人考量,重新省思人力運用方式。草案預計下周送行政院審議。
因應國內重大勞動關係變革,草案明定未來該法經立院三讀、總統公布後,緩衝一年實施;其中使用上限百分之三的規定,須給企業人力調整的時間,公布後三年再實施。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二○一一年的工商普查,私部門派遣工人數為十三萬一千多人,占受雇勞工總數約僅百分之一點六四,但潘世偉坦言,實況絕不只此,恐有不少「黑數」。根據勞委會民調,有百分之五點四的受訪民眾當過派遣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根據去年第三季的最新統計,行政院所屬單位的公部門派遣人數為一萬一千三百廿六人。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王厚偉說,考量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七類職業禁用派遣,包括醫事、保全、航空、漁船以外的船員(如遊艇、動力小船駕駛)、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採礦不得使用派遣工外,未來中央主管機關也可再公告禁用職類,違者可罰要派和派遣公司二到卅萬元;若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工人數逾上限,可罰九到四十五萬元。
勞委會表示,未來保全公司不能直接從人力銀行找派遣人力來當保全,必須自己聘員工、訓練成為保全員,再派到各公司、大樓服務。
另外,派遣工薪資必須與要派單位員工同工同酬,除非有績效、工作經驗等其他理由,派遣公司若違反規定可罰卅到一百五十萬元。
王厚偉說,未來派遣公司將採登記制納管,並禁用十六歲以下的派遣工,派遣公司也不得與派遣工簽不定期契約,且禁止要派公司指定特定派遣工,以防「假派遣、真雇傭」。他說,派遣工若在同個要派單位工作超過一年,也可提出轉為正式員工的要求,雇主若不同意轉正式,沒有罰則。
其他重點,要派和派遣公司共負性騷擾防治、性別、就業歧視、工時、休假、育嬰留職停薪等雇主責任;要是派遣工拿不到薪水,要派公司須負工資給付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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