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3.03.06 02:46 pm
勞資會議辦法近年最大修正,修正案重點:
‧調整工時或人力調整、員工分紅入股,可要求勞資會議討論。
‧資方應給勞方代表公假召開勞資會議。
‧五一勞動節可望上路。
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舉凡要求加班、女性夜間工作等,要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但很多企業未依法辦理,勞委會針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進行近30年最大規模修正,為避免資方濫用無薪假,未來勞資會議增訂資方應提供員工異動情況、流動率,以及事業單位業務狀況 (如訂單),以利勞方了解事業單經營狀況;另外如調整工時或人力調整 (如裁員),甚至員工分紅入股等事宜,都可要求勞資會議討論。
另為確保勞方參加勞資會議,且不會被「秋後算帳」,修正案要求資方應給勞方代表公假召開勞資會議;比照工會法保障工會幹部工作權精神,不得對勞方代表有解僱、降職、減薪等不當對待。修正案希望趕在五一勞動節生效上路。
另針對童工工作權,現制規定勞工滿20歲才能擔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滿16歲才能選舉勞方代表,修正案大鬆綁,明定滿15歲即可具備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亦即可以選舉勞方代表,也可擔任勞方代表。
為強化擴大勞資會議機制,改善事業單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現象,勞委會決定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進行大翻修,總計25條,共修正18條。
首先,現行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3個月召開一次勞資會議,為確保事業單位積極召開會議,修正案明定事業單位必須在勞資代表任期屆滿前1個月選出新任代表,以利召集會議;若工會未在一定時間選出勞方代表,資方必須在期限內自行辦理補選等補救措施,讓事業單位不能再以勞方代表尚未選任為由,規避召開勞資會議。
鑑於勞資對於事業單位資訊不對等,不利勞方掌握資訊,修正案增訂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提供必要資訊;並且給予出席的勞資代表公假;雇主對勞方代表不得因其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或減薪等不利之處分。
近年來事業單位常以景氣循環為由實施無薪假,為讓勞工獲得充分資訊,修正案將勞資會議議事範圍更具體化,包括事業單位應報告員工人數、員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提報事業單位生產計畫、業務及市場狀況等。至於「討論事項」,除了加班、女性夜間工作等法定應經勞資會議同意者外,舉凡人力運用及調整,或是員工分紅入股等,勞方都可要求透過勞資會議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