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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翻修 保障女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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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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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3.03.06 02:46 pm 
 
後天就是婦女節,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在晚間10點至清晨6 點工作,若事業單位有女性夜間工作需求,應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在工會比例偏低,以及勞資會議流於形式之下,相關保障形同虛設。隨著女性勞參率提高,女性夜間工作普遍,勞委會修法強化勞資會議實質功能,有助落實勞基法保障女性工作規定。

現行勞基法規定,很多涉及勞工勞動權益的重大事項,如延長工時、實施變形工時 (即彈性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等,若要改變,都要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但台灣企業工會比例極低,勞資會議召開格外重要。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於民國74年上路,雖明定事業單位每3個月應召開一次勞資會議,但是至今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只有3.8萬個,與目前50萬個投保單位不成比例,勞委會每年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總會發現不少企業因為未召開勞資會議被罰;此次勞委會大翻修實施辦法,雖是該項辦法上路28 年來第三次修法,但修法幅度最大。

勞基法基於保障女性,明定女性不得在夜間10點以後工作,雇主若有需求,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過去女性勞參率不高,勞資會議保障性質不高,或許對女性影響不大;但近幾年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逐年提高,甚至已突破50%,不少女性投身服務業,夜間輪班工作無可避免,若未能落實勞基法保障功能,恐形成女性職場保護一大漏洞。

勞委會表示,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原本就包含女性保障名額精神,該法第6條明定,若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員工超過1/2,則該性別勞方代表名額不得低於1/3,若女性勞工比例增加,就必須保障一定勞方代表名額。此外,即使雇主取得女性夜間工作同意權,也要提供必要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宿舍,這些都賴勞資會議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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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無薪假? 資方須提經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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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3.03.06 02:46 pm 
 
勞資會議辦法近年最大修正,修正案重點:
‧調整工時或人力調整、員工分紅入股,可要求勞資會議討論。
‧資方應給勞方代表公假召開勞資會議。
‧五一勞動節可望上路。

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舉凡要求加班、女性夜間工作等,要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但很多企業未依法辦理,勞委會針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進行近30年最大規模修正,為避免資方濫用無薪假,未來勞資會議增訂資方應提供員工異動情況、流動率,以及事業單位業務狀況 (如訂單),以利勞方了解事業單經營狀況;另外如調整工時或人力調整 (如裁員),甚至員工分紅入股等事宜,都可要求勞資會議討論。

另為確保勞方參加勞資會議,且不會被「秋後算帳」,修正案要求資方應給勞方代表公假召開勞資會議;比照工會法保障工會幹部工作權精神,不得對勞方代表有解僱、降職、減薪等不當對待。修正案希望趕在五一勞動節生效上路。

另針對童工工作權,現制規定勞工滿20歲才能擔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滿16歲才能選舉勞方代表,修正案大鬆綁,明定滿15歲即可具備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亦即可以選舉勞方代表,也可擔任勞方代表。

為強化擴大勞資會議機制,改善事業單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現象,勞委會決定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進行大翻修,總計25條,共修正18條。

首先,現行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3個月召開一次勞資會議,為確保事業單位積極召開會議,修正案明定事業單位必須在勞資代表任期屆滿前1個月選出新任代表,以利召集會議;若工會未在一定時間選出勞方代表,資方必須在期限內自行辦理補選等補救措施,讓事業單位不能再以勞方代表尚未選任為由,規避召開勞資會議。

鑑於勞資對於事業單位資訊不對等,不利勞方掌握資訊,修正案增訂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提供必要資訊;並且給予出席的勞資代表公假;雇主對勞方代表不得因其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或減薪等不利之處分。

近年來事業單位常以景氣循環為由實施無薪假,為讓勞工獲得充分資訊,修正案將勞資會議議事範圍更具體化,包括事業單位應報告員工人數、員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提報事業單位生產計畫、業務及市場狀況等。至於「討論事項」,除了加班、女性夜間工作等法定應經勞資會議同意者外,舉凡人力運用及調整,或是員工分紅入股等,勞方都可要求透過勞資會議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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