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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遣總量控管 上限1.5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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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9.17 02:47 pm  
 
解決政府使用派遣亂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首次訂定派遣規範,近日通令各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規範明定各機關使用派遣採「總量控管」,不得超過今年1月底實際使用數量。
報系資料照片

解決政府使用派遣亂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首次訂定派遣規範,近日通令各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規範明定各機關使用派遣採「總量控管」,不得超過今年1月底實際使用數量。未來政府派遣只會少不會多;另對使用派遣業務採「正面表列」,除事務性、機械性、專案性等工作外,不得運用派遣。此項規範對各機關大量使用派遣現況,衝擊極大。

此外,避免派遣勞工被剝削,規範明定廠商必須將派遣勞工薪資、勞健保、勞退、加班費及給假規定列入招標文件;另外派遣勞工在同機關工作年限可累計計算特休假,等於優於勞基法規定。對過去一直無法累計特休假的派遣勞工,可說是一大福音。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計今年1月底各機使用派遣勞工,總數為1萬5514人,也就是未來政府機關使用派遣總量不能超過1.5萬人。至於使用最多部會為農委會2870人,其次依序是經濟部2792人 (其中事業機構佔2307人)、交通部2537 人 (事業機構佔1502人)、財政部1349人、教育部1309人,也是規範出爐後,受衝擊較大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日前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於日前通令各機關自即日起適用。規範明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不得超過今年1月31日各機關實際進用人數,若在法令頒佈前已經辦理招標者,到期後也要改以勞務承攬、定期契約等其他人力進用措施辦理。也就是說,政府使用派遣,將採總量管控原則。

對於派遣勞工最常申訴的薪資、加班費、休假等問題,也有規範。例如為免派遣單位得標後,苛刻派遣勞工,規範明訂廠商要將勞工薪資、勞健保、勞退及加班、給假費用列入招標文件。

為避免「真僱用、假派遣」,各機關不得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指派原派遣勞工,更不能自行招募後,再轉介派遣單位僱用該派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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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多次批判 政府出手訂派遣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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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特稿】 2010.09.17 02:47 pm 
 
勞團多次批判政府帶頭違法使用派遣,避免再成派遣箭靶,政府終於出手整頓,訂定公部門派遣規範。儘管動作慢半拍,至少改變駝鳥心態。但是政府單位存在派遣、承攬、外包等勞動亂象,層面複雜,已非單純濫用、亂用問題,除非政府通盤檢討人力配置,否則訂個規範,也只能治標。

行政院規範公部門機關使用原派遣勞工,年資可以併計,完全打破勞基法必須受僱同一事業單位才能累計年資規定,看似為派遣勞工爭取休假權益,但也印證「假派遣、真僱用」是普遍現象。也就是說,無論是公部門或是私部門,多數派遣工作都是必要而非臨時工作,雇主只是為了規避責任而改用派遣。

其次,既然派遣勞工在同一機關可能連續工作多年,代表該項工作業務的必要性,人事行政局更不能任由各機關濫用派遣,而是應該請該機關改以定期契約進用人員辦理。如此就不必讓派遣公司賺仲介管理費。

政府業務不斷膨脹,但各機關受限「總員額法」,人員進用管道被掐得很緊,各機關面對重要業務沒人做,只好循派遣、承攬、外包等管道各憑本事。如今人事行政局對派遣問題大刀一砍,對政府各機關今後使用派遣採正面表列,而且限額不得超過今年1月底的進用員額,不但過去大量用派遣的單位頭痛,連沒有使用派遣的單位都措手不及。

例如勞委會職訓局所屬就服站大量使用派遣,但為免勞委會帶頭使用派遣遭人非議,勞委會對外都說是「外包」、「承攬」,因此勞委會使用派遣人數掛「零」,但行政院規範一出,勞委會等於綁死自己使用派遣空間。

鍵在於政府人力配置嚴重不足,勞逸不均現象持續惡化,因此唯有上游人力結構調整得當,下游人力調度問題才能解決。行政院組織法通過後,政府啟動組織改造是解決各部會員額配置失衡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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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有疑慮 派遣條款開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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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9.17 02:47 pm 
 
行政院訂定派遣規範,希望解決政府派遣亂象,勞工陣線表示,儘管此項規範是行政部門第一次正式回應外界訴求,但是因為懲罰規定不足,對目前府部門泛濫使用派遣現象恐怕只是形同具文。例如規範對派遣業務採「正面表列」,如果真要按照標準,很多政府部門「會很慘」。

勞陣政策小組召集人張烽益表示,行政院雖然對派遣採正面表列,只限定5大類業務可採派遣,但目前許多機關超出範圍,不但公然違反該項規定,甚至是執行公權力的核心業務,未來如何處置? 對此,規範不但沒有訂定「落日條款」,限制契約期滿後不能再用,還訂定「走後門條款」,建議改用承攬、臨時人員等其他方式處理,豈非將派遣趕進另一個惡性循環?

張烽益表示,該項規範缺乏對派遣公司的監督,也會導致執行不力。例如規範僅規定派遣公司一旦發生違法事項,可要求勞動檢查,此項做法根本無關痛癢。他認為,要派契約一般一定是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招標,公程會應在勞務採購上進行更嚴格的監督條款,例如違法就有懲罰性罰款或禁止後續招標資格等,否則效果有限。

此外,對派遣勞工申訴管道,規範明定派遣勞工可向要派遣單位申訴,張烽益表示,以目前公務機關保守官僚性格,豈能容許家醜外揚,因此應由人事行政局或是公程會在各部會之外,另立一個申訴機制,否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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