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四日電】 2008.02.04 09:10 pm
台灣日光燈公司在一月底無預警資遣三百多名員工,工會今天赴勞委會陳情,勞委會表示,若資方違反法令將嚴格執法,資方資遣員工明顯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在六十天前公告,最高可罰新台幣五十萬元。
一月三十一日老牌燈具公司台灣日光燈(旭光)公司宣佈資遣三百多名員工,並在翌日宣佈自二月二日起停工至二月十五日。工會與資方協調未果,下午台灣日光燈工會及新竹縣產業總工會赴勞委會陳情,勞委會也邀來台光公司董事長劉傳人等與工會協商。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爭議科科長王厚偉說,根據工會資料,勞工資遣費約新台幣一億八千元,公司以支票給付,但由於過去台光公司以支票支付資遣費曾有跳票紀錄,勞工約只領到三成,讓勞方非常不放心,希望公司能以現金給付。
他指出,若以竹東廠土地設定抵押作為債權保護,勉強足以支付員工資遣費,資方表達願意以此方式處理;但由於工會意見還未完全整合,部分員工還是希望公司能用現金給付的方式,因此勞資雙方還要再協調。建議若資方無法以現金支付資遣費,應先以竹東廠土地設定債權抵押。
王厚偉指出,對於資方若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委會絕對嚴格執法,依勞基法資遣費需在三十日內給付,若未在期限內給付可處罰金,此案將移送檢方偵辦。
此外,他說,依照大解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必須在六十天前公告,違反者最高可罰五十萬元,勞委會將責成新竹縣政府就資遣費給付及勞工就業等立即介入協調。
根據大解法,雇主積欠員工資遣費和退休金達一百人、新台幣一千萬元,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得介入限期令其給付並提報中央勞委會委員會議通過,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限制出境。王厚偉說,此案已達標準,一旦地方政府提報,經勞委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就可對負責人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