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順民 (May 21, 2007)
報載近年來請領失業給付的人口與金額不斷地增加,特別是45歲以下的年輕、中壯年成為了請領失業給付的主要族群,甚至於連「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之類的專業人士也居於請領失業給付的第三順位,這多少突顯失業給付措施是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
表一:開辦起就業保險實計保險給付
單位:件;元
| 件數 | 金額 |
合計 | 2,184,288 | 22,005,823,251 |
2003年 | 558,987 | 5,972,625,447 |
2004年 | 474,039 | 4,457,977,888 |
2005年 | 538,623 | 5,423,489,222 |
2006年 | 612,639 | 6,151,730,694 |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搜尋日期2007.05.21)。
基本上,扣緊福利國家的發展脈絡,在由包括職災、失業、醫療以及年金所構築的社會保險體系裡,失業保險是最後才出現的制度措施,而失業保險經常也是社會保險部門當中最具政策意涵的項目,其主要的原因無非是點明出來:失業議題不再只是個人因素,而是與整個國家乃甚至於全球的經濟情勢有其不可脫勾的密切關係,因此,當失業狀態持續時,藉由失業給付所提供的最低生活所需,以祈使失業者得以暫渡難關,並且透過後續的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或雇用政策以便能順利地回歸就業市場。準此,之於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及其相與關聯的配套措施,點明出來用以檢視上述走樣與偏頗的失業給付措施,理應進一步地從事通盤性的探究與討論。
表二:OECD各國引進社會保險制度的年代
| 工業意外 | 健康 | 年金 | 失業 |
比利時 | 1903 | 1894 | 1900 | 1920 |
荷蘭 | 1901 | 1929 | 1913 | 1916 |
法國 | 1898 | 1898 | 1895 | 1905 |
義大利 | 1898 | 1886 | 1898 | 1919 |
德國 | 1871 | 1883 | 1889 | 1927 |
愛爾蘭 | 1897 | 1911 | 1908 | 1911 |
英國 | 1897 | 1911 | 1908 | 1911 |
丹麥 | 1898 | 1892 | 1891 | 1907 |
挪威 | 1894 | 1909 | 1936 | 1906 |
瑞典 | 1901 | 1891 | 1913 | 1934 |
芬蘭 | 1895 | 1963 | 1937 | 1917 |
奧地利 | 1887 | 1888 | 1927 | 1920 |
瑞士 | 1881 | 1911 | 1946 | 1924 |
澳大利亞 | 1902 | 1945 | 1909 | 1945 |
紐西蘭 | 1900 | 1938 | 1898 | 1938 |
加拿大 | 1930 | 1971 | 1927 | 1940 |
美國 | 1930 | -- | 1935 | 1935 |
作者整理。
誠然,從上述失業給付人數與請領金額的變化趨勢來看,失業率與失業給付已呈現出扭曲性的負向關係,也就是說,在失業率下降之際,失業給付人口與失業給付金額卻反而是逆勢的增加,對此,被直接點明討論的便是關於失業給付措施設計所隱含的誘因結構,特別是放寬失業者再就業如果未達14天,依然可以保有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只是,在這裡的論述思考一方面除了有必要針對請領失業給付之人口族群包括性別、年齡組、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勞動型態、家庭組成等等的個別屬性背景,來從事結構性的分析探討以外,理應也要更嚴肅地看待該項不斷增加之A失業給付的迷亂現象。
事實上,A失業給付的個別行徑已經加乘並且集結而成為一項超乎個體層次的集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特別是思索A失業給付究竟是一項單純本性使然的道德危險行為,還是它已經直接衝擊到人們對於工作、勞動以及就業的『意願問題』,而該種糾結著價值觀念、認知態度與行為模式等等心靈結構的扭曲和戕害,這才是看待失業給付之人數與金額不合理增加所真正教人憂心的地方。就此而言,相應於年紀較輕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失業給付請領群族,那麼,對於工作能力、工作機會以及工作收入彼此之間所出現的『結構性落差問題』,更是有它重新檢討的必要性。
連帶地,如果是將該項的寧願請領失業給付情形及其沒有進一步的覓職意願和所出現的另類自願失業現象,做進一步的關係陳述時,那麼,所得維持不穩定以及經濟不安全等等預期性的發展後果,這也是需要提前因應考量的,特別是這種先請領失業給付並休息一段時間以及不領白不領的觀念心態,其所造成累積性的劣勢影響以及欠缺應有的積極態度,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總之,對應於季節性、循環性、摩擦性、隱藏性以及結構性等等失業型態而來的失業給付現象,那麼,諸如保險、救助、津貼與服務的「社會安全制度」;職災、健康、年金與失業的「社會保險體系」;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失業保險的「就業安全對策」;以及涉及到財務規畫、費率計算、條件限定、內容額度與期限等等的「失業給付措施」,應該是要有整全多層的對應策略,畢竟,非自願性離職、請領失業給付但卻是有意且自願性的延遲就業,此一『待業-怠業』的價值觀所可能帶來全面性的衝擊影響,這才是檢視失業給付居高不下的切入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