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看到二位攜子自殺,子亡而己活的父母,經歷三審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的新聞時。筆者想到美國著名人權律師丹諾曾說的一段話:「舒適工作、坐領高薪的法官,如何能夠了解一般勞工的生活,和那些被債務壓得無法喘息或有志難伸者的想法?若對這些情形毫無了解,法官又怎麼做出正確的判決?」
自殺不對,攜子同亡更不該。的確,法官們可輕易地在道德上作出論斷、也在判決上作出重懲。但若法官們試著想像,面對了同樣困境,或會發現,這些人的選擇可能無多!
在舉家自盡案件周周月月發生的今日,若以為嚴刑峻法就能減杜攜子自殺的「歪風」。那就太膨脹法律的功能了。對行至窮途的父母來說,「親手殺死自己的子女」已是「最嚴厲懲罰」,他們雖然獨活了下來,但那椎心之痛將跟伴終生。
但從一審到三審的法官,竟都以一貫的維持重判,是因為不夠謙卑,還是沒有勇氣承認法律的有限,或者只是懶惰,在二、三審中不問就裡地維持原判?
筆者並非在為攜子自殺的行為辯護或覺得當判無罪。只是覺得,若法官能以同理心揣想當事人立場,或就會援用情堪憫恕的裁量,謙卑地宣示:「雖不認同攜子自殺的行為,但必須同時謙卑地認識刑罰在本案的有限性,我們相信承受喪子之痛的本案被告,已然承受更為嚴厲的心理懲罰,基於以上考量,酌予減刑,判處低於法定最低刑度的有期徒刑。」這樣一個帶有同情與自謙的判決,當比所謂的「嚴懲」要近於情理得多。
而從這一點也可以回頭反省我國的法學教育,似乎只訓練出冷冰冰的詮法機器,而沒有將溫暖的同理心與同情心灌注在法律人的思想之中。
最後,在該判決結果揭露的同天,很諷刺地,一位母親帶著可愛的女兒同赴黃泉,死時身邊僅遺下十元。看著報上刊出小女孩純麗的照片,社會對於這個小生命的驟逝難道無責?特別是那些坐領高薪還不知足,極盡可能納貪索賄的政府官員,讓貪腐毀壞社會的防護網,這些人才是真正的劊子手!而這也不禁「再讓」筆者想起,每年數千億軍購預算的荒謬,這些錢若能用作社福,可以挽救多少類似走上絕路的父母子女呢!
【2006/08/1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