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云何為『眾生殺生之過有十』
『眾生』者,又名有情,即一切有情識的動物。集眾緣所生,名為眾生,又歷眾多生死,名為眾生,十法界中,除佛之外,九界有情,皆名眾生。至於云何為『眾生殺生之過有十』?依《省庵法師語錄》開示:眾生殺生之過有有十。所謂
(一﹚ 夫大士度生。慈悲為本。苟無此心。則非菩薩。大士既稱菩薩。奈何不斷殺生。殺生不斷。是則無慈悲心。其過一也。
(二﹚ 大士視人猶己。視物猶人。今雖濟人。尚不及物。是則乖平等心。其過二也。
(三﹚ 既為佛弟子。豈可不持佛戒。縱不受五戒。殺戒須持。大士不持。是則違佛律儀。其過三也。
(四﹚ 十不善業。殺業居先。大士雖非自作。故是教他。既不禁止。任其宰殺。非教他而何。是謂現作惡因。其過四也。
(五﹚ 因必有果。所謂三惡道。及多病短命二種果報。如此果報。皆由殺生。是則當招惡果。其過五也。
(六﹚ 僧伽藍地。凡聖同居。佛塔所存。護法諸天長來供養。今使血塗蔓草。腥污壇場。天神見之必生瞋怒。僧眾居之。亦所不安。是則污伽藍地。其過六也。
(七﹚ 累年宰殺。當有人生不信心。謂靈鰻若是菩薩。不應食肉。舍利威神若有靈者。應不使其殺害眾生。是故當知佛無靈驗。魚非菩薩。如此之信。過由大士。是則使人毀謗。其過七也。
(八﹚ 大士既墮龍身。當勤修善業。速離惡趣。今造此業。何時當脫此身耶。是則難離惡趣。其過八也。
(九﹚ 如經中說娑竭龍王告金翅鳥曰。我自生此海中。未嘗觸害水性眾生。捨此身後。當生西方極樂世界。大士今為殺業。云何當得往生。是謂難生淨土。其過九也。
(十﹚ 大士修因。本期佛果。不斷殺業。云何當得無上果報。是則難成佛道。其過十也。
由此觀之,如是『十者』,即所謂眾生殺生之過有十,此為吾等學佛修道者不可不知。何以故?蓋『殺生之過』者,謂殺生之過失。十惡業之一。殺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之生命也。「若實是眾生,知是眾生,發心欲殺而奪其命。生身業,有作色,是名殺生罪。」
總而言之,眾生有多義:(一)眾人共生之義。如同《法華文句》曰:「中阿含十二云:劫初光音天,下生世間,無男女尊卑眾共生世,故言眾生。此據最初也。」(二)眾多之法,假和合而生,故名眾生。如同《法鼓經》曰:「萬法和合施設,名為眾生。」《注維摩經》曰:「生曰:眾生者眾事會而生,以名宰一之主也。」《大乘義章》曰:「依於五陰和合而生,故名眾生。」《大經慧苑疏》曰:「眾法成生,亦名眾生。」《法華文句》曰:「若攬眾陰而有,假名眾生。此據一期受報也。」(三)經眾多之生死,故名眾生。不曰眾死者,以有生者必有死,有死者必有生故也。如同《般若燈論》曰:「有情者數數生,故名眾生。」《大乘義章》曰:「多生相續,名曰眾生。」《法華文句》曰:「若言處處受生,故名眾生者。此據業力五道流轉也。」《俱舍光記》曰:「受眾多生死,故名眾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攝死,故言眾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故不言眾死。」願與諸仁者共勉之!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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